半島網日照消息 市政府日政發〔2016〕22號文件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責任進行了詳細劃分,使工商部門的職責有了明確界定。
按照文件要求,工商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有三項:(1)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事項,已取得許可證件,但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2)對涉及工商登記后置審批的事項,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未經許可的經營活動的,由相關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并告知工商部門,工商部門要及時督促辦理營業執照。(3)對不涉及前置、后置審批的一般經營事項,對沒有明確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域,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牽頭監管,并依法依規查處有關違法行為。依據這三項職責,全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做到依法履職、準確履職。
通訊員:竇文煜
[編輯: 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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