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李珍 報道
半島都市報8月23日訊 近日,城陽法院對青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運輸管理處原處長姜紹升(正處級)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姜紹升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退繳人民幣15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受賄非法所得人民幣42657元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姜紹升在擔任青島市交通委規劃基建處副處長、青島交通開發投資中心建設管理處處長、青島市交通委規劃基建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劉衛東、徐兆波、馮學東、平國友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劉衛東等人送予財物等折合人民幣728988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約31000元),以低于市場價格人民幣782669元購買房屋一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紹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并退繳大部分贓款,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現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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