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賈廣鵬 通訊員 李曉晨) 本就是普通的小超市,卻掛著帶有“購物中心”字樣的門頭。近日,即墨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黃河三路上的這家超市涉嫌對外虛假宣傳,當事人由于無法提供相關材料,其行為已經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進行虛假宣傳,被處以3000元罰款。
近日,工商部門執法人員在黃河三路附近巡查時發現,一家超市的門頭上掛著“某某購物中心”字樣,與實際注冊名稱“即墨市景某某超市”不符。經過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今年2月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名稱也是“即墨市景某某超市”,但提供不出“某某購物中心”的合法證明文件。
“購物中心一般是指經營品類較多,營業面積較大的場所,當事人的情況明顯與事實不符。”據了解,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在其門頭上方對外宣傳與其實際注冊名稱不符的廣告,對其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根據有關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執法人員介紹,虛假宣傳行為的本質特征是引人誤解,不論宣傳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真與假,只要該宣傳引人誤解或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即構成虛假宣傳行為。當事人將注冊的名稱的“超市”夸大為“購物中心”,欺騙誤導消費者,看起來“高大上”,提高知名度,實則嚴重與廣告牌不符。最終當事人被罰3000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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