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90后小伙劉某,看到同學孫某脖子上戴的金項鏈比較值錢,起了貪念,謊稱要到濰坊城區見女友,想借金項鏈戴一下,孫某同意了。沒想到金項鏈借到手后,劉某竟然賣了13000元錢,用于吃喝玩樂。孫某無奈之下報了案,劉某賠償了金項鏈錢。近日,記者從法院獲悉,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家住高密城區的劉某20歲出頭,初中畢業后跟著家人做小買賣,后來嫌累不干了,整日無所事事。時間長了,劉某手頭越發緊張。2014年7月,劉某和初中同學孫某一起吃飯,看到對方戴的一條金項鏈非常好看,也比較值錢,劉某起了貪念。他謊稱要到濰坊城區見女朋友,希望孫某能把金項鏈借給他戴一下。孫某覺得兩人是同學,就同意了,讓劉某回到高密后馬上還他。
第二天,劉某來到濰坊城區,將金項鏈賣掉得了13000元錢。劉某和一些朋友吃喝玩樂,很快將這些錢揮霍一空。劉某長時間沒歸還項鏈,孫某起了疑心,多次打電話催要,但劉某都以種種理由拖延,這讓孫某著實無奈,最終孫某到公安機關報了案。經鑒定,孫某被騙的金項鏈價值15320元。劉某歸案后,賠給孫某項鏈錢15000元,并取得了孫某的諒解。
高密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欺騙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金項鏈并于次日將金項鏈變賣揮霍,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辦案法官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占罪還是詐騙罪。實際上,二者有著嚴格的區別。侵占罪的對象僅限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和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且必須是也只能是行為人實施犯罪前已持有的他人財物;而詐騙罪的對象為各種公私財物,且往往是行為人實施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財物。作案時劉某年僅19歲,這是一起典型的青少年詐騙案。他根本沒有意識到其行為是已經觸犯了刑法。
法官提醒,家庭是孩子的港灣,父母是孩子的天然教師。家庭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師,父母長輩的言傳身教無形之中都會對子女有著很重要的影響,不同家庭環境對孩子影響也不同。父母對孩子溺愛,孩子從小就養成了貪婪自私、好逸惡勞等不良習慣,孩子長大后,一旦在生活中遇到很小的挫折,就不計后果,采取過激行為進行處理;夫妻離異、夫妻雙方長期分居、父母長期外出打工由爺爺、奶奶“隔代”照料的家庭,由于對孩子的教育缺乏互補性,加之對孩子的關心照顧不夠,使孩子感覺到家庭缺少溫暖和親情,從而失去生活信心,成為“問題孩子”,過早地走上社會,結交不良朋友,以致走上邪路。記者 馬菲菲 本報通訊員 李群 王鑫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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