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賈廣鵬 通訊員 逄文越) 本來要高高興興拍婚紗照,可能沒想到拍攝過程中被一輛作為道具用的摩托車排氣管燙傷了腳部,2014年11月份,消費者陶女士在工商部門幫助下維權成功。3月15日,即墨市消保委陸續發布2014年幾大消費維權案例,本報將陸續給予報道,提醒消費者注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4年11月16日,陶女士到位于即墨市大同街288號的即墨市某婚紗攝影館拍攝婚紗照,在該影樓組織的外景地攝影過程中,攝影師讓工作人員騎來一輛摩托車作為拍攝的場景道具,但沒有對摩托車排氣筒發燙作出說明和警示,直接讓陶女士站到摩托車旁邊,結果陶女士腳部被燙傷,當時只是紅腫,晚上回家后紅腫處起泡,造成行動不便。
陶女士稱,被燙傷后,攝影館工作人員立即買燙傷膏為自己涂抹,自己當時也沒有提出任何要求,但是晚上回家后傷情出現加重的情況,因自己還要帶舞蹈班、做生意,耽誤工作,所以要求婚紗攝影館兩萬元賠償。但商家認為賠償金額過高,不同意支付,陶女士于2014年11月18日將商家投訴至工商部門,并請求工商部門幫助。
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了解到,當事雙方對事件事實部分沒有分歧,僅對賠償金額有爭議。影樓雖有義務對消費者進行賠償,但因消費者受傷較輕,提出兩萬元的賠償沒有相關的證據支持。最終,經調解經營者同意賠償消費者2000元現金,并在婚紗照合同之外贈送消費者30張底片,價值1500元。
本案中,消費者陶女士到影樓處拍攝婚紗照,影樓有義務提示摩托車排氣筒燙,讓消費者遠離排氣筒,而經營者未注意到這一點,導致消費者燙傷。經營者對消費者有燙傷負有全部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陶女士受傷,理應向經營者提出賠償,但賠償標準法律有明確規定,不能隨心所欲。
陶女士的燙傷較輕微,所造成的傷害也較輕微,要求兩萬元賠償,明顯與傷情不符。所幸消費者比較理性,經過工作人員的調解后,降低了賠償標準,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了一致意見。工商部門提醒廣大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義務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別是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場所。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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