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住戶交不交電梯費存爭議
隨著近年來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諸城市高層、小高層住宅逐漸增多,由電梯所產生的問題和矛盾也日益突出,買高層、小高層住宅一樓,入住后要不要交納電梯費,成為高層業主開始關心的話題。記者近日就此進行了調查。
>>>市民 電梯對一樓業主幾乎沒用
“我家買了一棟小高層,住一樓,很少有用電梯的機會,物業卻向我家收取電梯費這合理嗎?”日前,市民張先生撥打本報記者熱線反映。去年8月份,市民張先生在本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小高層樓房,因為住在一樓,張先生對電梯幾乎用不到。但日前,物業公司按照住房面積收取了他一年的物業費,其中還包括每個月10元的電梯費用。張先生對小區物業一樓住戶收取電梯費的做法表示不解。
張先生說,“小區物業向業主收取電梯費,一樓住戶每月收取10元,每增加一層多收取0.5元,對我們一層住戶來說很不公平。因為電梯對一樓業主純屬無用設施,憑什么要交電梯費?”
在采訪中,針對部分一層用戶“不使用電梯,不公平”的說法,一位家住二樓的李先生說:“即使有電梯我也很少用,家住二樓,等電梯的時間抬抬腳就上樓了,可是物業仍然向我們收取電梯費用。我認為電梯完全可以設置為二層以下不停,低層業主不使用電梯自然就不用交費。”
一位住在13層的住戶馬先生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如果一樓業主以“不使用電梯”為由拒絕交費,那么高層業主是否可以以“只使用電梯不使用樓梯”為由,從而拒絕公攤面積費用?他表示,電梯和小區里的綠地一樣,都屬于公共設施,即使不用也要交納一定的維護保養費。一層業主對于電梯并非完全是“零使用”,所有,費用應該要和其他業主共同分擔。
>>>物業 理應業主分擔費用
2月1日,記者撥通了負責該小區物業的物業公司電話,將張先生關于電梯收費的情況反映給物業工作人員。一位工作人員陳先生告訴記者,電梯屬于公共設施,電梯費包括電費、日常維護費等,要分攤到各家各戶,買房屋是必須承擔相應的電梯費用的。
根據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先生說,“電梯設施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電梯是小區住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電梯運行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所有業主分攤。物業費中的電梯費包含運行費和維護費,所以它的運行和保養所產生的費用均攤在每一戶業主身上,不以業主個人使用不使用為標準,也不以人口多少為標準,而是以住房占有的面積分攤物業費。”
>>>物價局 物業和業主協商解決
據記者了解,目前本市一樓電梯費如何收取并沒有相關硬性規定,一樓業主的電梯使用費收取與否,通常都是由物業公司和一樓業主進行協商。但基本諸城市所有小區都是收取一樓住戶電梯費,只是收費標準不同。
之所以收費標準不同,是因為目前國家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以前,電梯主要出現在商業樓房內,樓內業主更多考慮的是外觀、整體形象等商用價值,很少在意使用電梯的頻率。現在,電梯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居民住宅小區內,但住宅小區偏重于使用價值。所以,關于一樓電梯費的爭議也越來越多。
物價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從現行物價政策上看,對一樓住戶收不收電梯費沒有具體的規定,需由物業公司和業主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有兩種情況可以完全不交:一是,在房屋銷售前,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中明確規定、經全體購房人認可的;第二,業主委員會召集全體業主討論,一致認為部分業主的費用可以減免,物業公司也能接受這一結果的,底層住戶可以不交或少交電梯費。
>>>律師 通過業委會與物業交涉
就“電梯費”問題 ,記者也采訪了諸城市法律界相關業內人士。鄭律師向記者表示,高層住宅一樓該不該交電梯費?多年來爭議聲不斷。業主可以聯合起來,通過業委會與物業交涉,減免一樓業主的電梯費用。
截止到目前,記者了解到諸城市大部分小區都是采取按面積或根據樓層遞增兩種方式收取,但是要避免業主拒交電梯費最好的辦法還是刷卡式電梯乘坐方式,目前市區已經出現幾家小區采用這種形式。刷卡乘電梯似乎也將是未來高層住宅的一種發展趨勢。
文/圖 記者 王清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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