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市民買車可能會更實惠。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了《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并決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新規規定,經銷商提供的市場價格信息將作為車輛購置稅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據,也就是說,政策正式落地實施后,市民今后買車的價格可能會更優惠。
最低計稅可根據經銷商價格核定
近年來,隨著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車數量迅速增長,車購稅納稅人數量也快速激增。為進一步完善車購稅征管制度,便捷車購稅的繳納工作,同時提高車購稅征管工作效率與服務質量,國家稅務總局全面修訂了《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對退稅管理、最低計稅價格制度 、完稅證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更高要求。而臨近春節,隨著多地車市持續升溫,人們購車熱情也日益高漲,2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也自然成為市民關注的焦點。
據了解,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在車購稅征收規定中,最低計稅價格主要是根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核定的,這次的新辦法增加了以經銷商提供的價格信息作為核定依據。
新規中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對納稅期限也進行了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 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車輛退回經銷商可申請退稅
新規中還指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這與原規定“因質量原因、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情形”相比,退稅的情形更加廣泛,也更符合實際。而需要辦理退稅的納稅人,要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實際上,現在經銷商到底該如何提供車輛價格信息等 ,目前還尚未出臺具體辦法。”據一4S店負責人介紹,關于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也沒有具體的落實細則。“因此,車輛購置稅交多少,是否會少繳,我們也在等待上級的具體決定。”
文/圖 記者 馬菲菲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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