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按日計罰、限產限排、行政拘留、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日前,記者從高密市環保部門了解到,新修訂的《環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加大了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 ,可謂“史上最嚴”。2014年,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新法已于今年年初開始實施。
政府對區域環境質量負責
“新《環保法》首次將‘保護環境’定為基本國策,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據了解,新法規定了政府要依法履行環保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對環境監管執法負領導責任。市環保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政府還需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接受監督。
此外,新《環保法》將加強源頭治理作為工作重點,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設定“生態保護紅線”。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增強,對于企業環境信息的關注度提高,新《環保法》設置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章節。以后,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將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有關部門會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有了‘黑名單’后,環境違法企業將會處處受限。”工作人員稱。
企業違法可以拘留責任人
“在以前的執法過程中發現,有些企業雖然繳納了罰款,但問題并沒有整改。常常是查處一次,罰一次款過后,企業并沒有改正。”市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指出,新《環保法》明確了“按日計罰”的條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該工作人員表示。
記者了解到,新《環保法》還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據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等行為。如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存在以上行為中的任何一項,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公安機關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農村環保工作也不容忽視
據環保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由于企業的排污地點轉移,給農村環境保護帶來了較大壓力 。新《環保法》對加強農村環保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涉及城鄉建設、防止農業面污染,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畜禽養殖場 、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選址、建設也要符合有關規定。新《環保法》對高密市環保工作而言,提供了法治保障,也是一個重大契機。“希望廣大市民繼續支持、參與和監督環保工作,我們力爭通過嚴格的制度切實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市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記者 單小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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