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密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案件受害人及原告皆為八旬老人,法官在“被扶養人生活費”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況下,采取人性化辦案方式,以調解方式促使雙方達成和解,真情化解了這起糾紛。
耄耋老人車禍身亡
邱某某,1933年出生 ,丈夫陳某某長其一歲,兩人未生育子女,常年跟隨陳某某之侄生活,2013年7月陳某某乘坐他人車輛時遭遇車禍死亡。痛失老伴后,邱某某精神受到極大的打擊,后起訴至法院,要求侵害人承擔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118258元,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36965元。
辦案法官經過調查,依據案件的真實情況,對原告邱某某的死亡賠償、喪葬費 、精神撫慰等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經調查,邱某某夫妻二人均已年逾八旬 ,陳某某無離退休金、也無其他經濟來源,兩人無子女需要撫養,系被贍養人,且夫妻間因老齡、無經濟收入和扶養能力不能成為對方的“扶養人”。故依法判決,原告請求侵權人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真情調解化解糾紛
本案中,陳某某的死亡確實給邱某某造成了精神損害和生活不便,侵害人依法應承擔精神撫慰金。為了安撫老人受傷的心靈,依人道主義和充分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原則,承辦法官反復做侵權人工作,希望他們在法定賠償額外,適當補償給邱某某一定數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最終侵害人自愿補償邱某某4000元,并當即過付所有賠償款,老人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彼此之間應互為“扶養人”和“被扶養人”。婚續期間,一方在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生活來源等情形時,另一方應當以照顧對方起居、提供生活費等方式予以扶助;即使發生離婚狀況,法律規定經濟寬裕的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亦有經濟補助的義務。那么,在發生第三方侵權導致夫妻一方傷害或死亡時,第三方應否賠償另一方“被扶養人生活費”呢?在這方面,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審判實踐中,以法官自由裁量權,從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出發,視情況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丈夫系合同制工作,在私人企業工作有收入,妻子身體有殘疾且無業;丈夫的收入維系該家庭的生活。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妻子要求侵害人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妻子身體殘疾且無經濟收入,丈夫的死亡造成其經濟來源中斷,法官因此判決由侵害人承擔丈夫份額內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上述案例中的處理結果合情、合理、合法。 記者 馬菲菲 通訊員 霍青 曹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孫瑤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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