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出臺。
8月13日,記者從高密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獲悉,為建立統籌城鄉、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濰坊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出臺,新政策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繳費設兩個檔次 “按照《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 ,包括農村居民 、城鎮非從業居民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居民),可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 。20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將于今年的9月1日起開始繳納,11月30日結束。
記者了解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全市統一籌資標準。個人繳費設兩個檔次。一檔為每人每年110元,二檔為每人每年200元,居民以家庭為單位選擇同一繳費檔次。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憑戶口本或出生醫學證明等到鎮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出生當年的醫療保險費,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當年醫療保險相關待遇,超過3個月參保的,自繳費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實行普通門診和住院統籌 據工作人員介紹,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普通門診統籌。參保人員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450元。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不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住院統籌。參保人員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的等級和繳費檔次確定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參保人員在一級、二級、三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600元、900元。選擇一檔繳費的,參保人員在市內可任意選擇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到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應經二級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一、二、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分別為80% 、70%、60%;參保人員未經轉診直接到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按轉診支付比例的70% 支付。選擇二檔繳費的,參保人員在市內可任意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一、二、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分別為90%、80%、70%。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醫療機構,基本藥物費用支付比例再提高10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95%。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門診特殊慢性病統籌。全市執行統一的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參保人員患規定范圍內的特殊慢性病,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在自己選擇的門診特殊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據工作人員介紹,一個醫療年度內,門診特殊慢性病統籌起付標準與住院起付標準分別計算。其中,患多種疾病的執行一個起付標準。
兩大基本醫保互轉 記者了解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連續繳費的,直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個人繳納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未連續繳費的,按照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自參保之月起6個月后再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14年以前按規定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轉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其在本市范圍內參加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累計繳費年限,每滿5年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1年(折算不滿1年的,按此辦法折算到月)。2015年以后按規定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在首次參保時,以參保當年的籌資總額(包括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為基數,一次性補繳自2015年至參保當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前的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參保年限,方可累計折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中止手續后,按規定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文/圖 記者 單小東 本報通訊員 范金石 魏志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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