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人居住密集化,住戶之間的關聯度越來越高,稍有不慎,就極易給左鄰右舍帶來不便。近日,高密法院雙羊法庭審結了一起因水管破裂引發的鄰里賠償糾紛案件,妥善處理了多名被告之間的責任認定,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了依法賠償。
樓上水管破裂,樓下遭殃
2013年1月26日凌晨,家住高密市某小區2號樓某單元一樓的隋某,正處在迎接新年的喜悅中,然而,外出歸來的他,被開門瞬間眼前的一幕驚呆了,家里儼然變成了一片汪洋 ,天花板 、墻面、地板 、床墊、沙發等受到水浸產生了嚴重的損失 ,混亂中的隋某迅速查遍整個屋子,卻未找出漏水點。后經多方查找,終于發現原來是二樓住戶曹某某家廚房中通往4樓許某某、6樓郭某某家的自來水管發生破裂漏水,積水從二樓滲透天花板流到隋某家中 ,這才導致剛才一幕的出現。
為迅速恢復修復受損房屋,隋某找到相關人索要損失的賠償費用,然而,物業公司及其他住戶紛紛拿出各式各樣的理由斷然回絕,在幾經努力、溝通未果的情況下,隋某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曹某某、許某某、郭某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各執一詞,責任承擔成難題
法庭之上,物業公司辯稱:隋某損失系室內水管破裂引起,屬業主專用部分,不屬于物業公司管理范圍,且水管漏水系凍裂所致,斷裂的自來水管道應當由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曹某某則辯稱,其常年不在該小區居住,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應當為原告的財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同時向法庭提交了該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2013年1~3月份服務費收據一份,證明自己無水電支出事實,并提供其所在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其因長期在外地流動施工作業,房屋長期閑置情況;被告許某某、郭某某則同時辯稱,其分別在四樓、六樓居住,自家的水管一直未用,漏水的地方在二樓,二樓住戶應與物業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走訪調查,還原事實真相
法院經多方調查,調取如下證據:1、氣象局出具2013年1月19日至26日的氣溫情況證明一份。2、水業公司出具的區間水費明細表三份,證明曹某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間無用水記錄,許某某、郭某某上述期間均有用水記錄。3、某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說明一份,證明在隋某損失評估的認定書中,未對是否已實施裝修及家具折舊因素進行考慮。4、2013年10月30日勘驗現場制作照片一組。
經質證,原被告對上述四組證據均無異議,對于原告自行委托評估,各被告雖均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庭審中原告認可該報告評估的是換新的價格。又查明,該小區門衛于凌晨5時許,曾就 102室下方402室所屬的車庫出水情況通知四樓業主,后一同將樓下水表池內供水閥門全部關閉 ,并于當日6時54分聯系二樓業主曹某某,經查看,其廚房內通往許某某家的自來水管破裂漏水,郭某某的自來水管破裂結冰。
有法可依,認定責任承擔比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被告許某某、郭某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房屋內的結構、設施、設備狀況及其可能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危險應予知悉,且庭審中該兩被告的陳述表明其對廚房內的自來水管已存在漏水隱患是明知的,應主動將廚房內的自來水供水管道予以更換或采取其他合理有效的防滲、防漏保護措施,因此,被告許某某、郭某某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存在過失 ,故應各按其行為與損害之間原因力或過錯大小分擔責任;而空置住房所有權人曹某某,未與物業公司就穿越其物業空間的相鄰業主用水管線的養護、維修、管理進行協商,導致物業公司不能對其物業采取及時、有效措施,避免漏水事故發生,對原告造成損失存在過失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認定損失,依法判令賠償數額
根據法院對現場勘查的情況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結合評估報告,法院根據原告的實際損失情況、房屋裝修情況以及對原告方正常生活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情予以判處。根據原告財產損壞的狀況及公平原則,經法院權衡被告方行為對原告所遭受損害的原因力大小,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 ,判令由被告被告物業公司、曹某某、許某某、郭某某分別承擔35% 、15% 、25% 、15% 的賠償責任,原告隋某自行承擔10% ,被告物業公司、曹某某、許某某、郭某某分別賠償原告隋某損失19884.9元,8522.1元,14203.5元、8522.1元,隋某的損失得到了依法追償。
記者 馬菲菲 本報通訊員 張萍 曹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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