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既往債務應該由誰來賠償?近期,高密市人民法院就成功調解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判決,已解散公司的股東李某、李甲(化名)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組織清算過程中,作為清算組成員的股東未向債權人如實告知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正在清算的事實,仍然向債權人借款,對債權人損失的造成存在故意,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以逃廢債務的行為。因此判決被告李某、李甲應對原告的債權承擔償還責任。
隱瞞公司解散事實,借款400萬元
近日,原告逄某、杜某與被告李某、王某、李甲(化名)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原告訴稱,2012年8月15日至8月23日,被告李某、高密市某投資有限公司向二原告總計借款本金400萬元,并約定以房權證作為抵押。然而高密市某投資有限公司卻于2013年2月4日注銷登記,由于被告李某、李甲是高密市某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二人是父子關系,且李某與王某是夫妻關系,該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該公司和個人財產無法區分。原告雖就還款事宜多次與被告協商但卻沒有結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逄某、杜某便將被告李某、王某、李甲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償還借款400萬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李某將房權證辦理抵押權登記,原告對房權證登記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矛盾雙方各執一詞 ,法官公正審理
然而,面對原告的訴訟,被告李某則辯稱,借款是公司行為和李某本人的行為,而王某、李甲是公司的業務員,屬職務行為,則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王某辯稱,雖然收到款項,但是是經理李某委托代收,屬職務行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李甲辯稱,本案是公司行為,公司應成為本案的訴訟主體。請求法庭依法追加公司為本案被告;作為股東只有在投資不到位的情況下,才能由其還款。
面對原被告雙方的各執一詞,辦案法官經過細致的審理后了解到,二原告系夫妻關系;而被告李某系高密市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被告李甲系某公司的股東,李某與李甲系父子關系。
據了解,2012年8月15日二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證明一份,約定二被告借原告款項110萬元,未約定使用期限 ,月利率1.8%。該款分別轉賬至被告王某賬號和被告李甲賬號。至8月23日,二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總計400萬元。在該借貸糾紛案中法官查明,被告借款后從2012年8月23日開始未實際償付利息,在2012年9月23日至2013年9月23日期間,以重新出具借條的方式對該400萬元的到期利息予以結算。
判決原告應對債權承擔償還責任
被告某公司、李某為原告出具證明一份,將其名下的營業房一處為其借款提供抵押,但未進行抵押登記。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詢資料載明,某公司于1998年1月1日成立,股東為李某和李甲(化名),于2012年1月6日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該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并成立由李某、李甲組成的清算組,截止到2013年1月30日公司債權債務清算完畢,剩余財產由股東李某、李甲按出資比例分配;注銷后若有漏債均由投資人以投資額為限按出資比例承擔。2013年2月4日某公司被注銷。原告的債權未在公司清算范圍內。二原告主張被告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提交王某的錄音材料一份,在該錄音中,在原告一再強調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時,王某未做出明確回答。
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合議庭判決:李某與某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履行了交付款項的義務后,被告應按約定償付借款;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雙方約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規定,對其本院予以支持,至2013年9月23日的利息雙方已結算,故利息可從2013年9月24日開始計算。
■析案說法
本案雙方對借款事實無爭議,焦點集中在責任的承擔上,這涉及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作為清算組成員的股東對在清算過程中新欠債務是否負有償還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 187條第三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190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告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具體到本案,在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組織清算過程中,作為清算組成員的股東,李某未向原告如實告知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正在清算,仍然向原告借款,李甲對借款事宜知悉且參與其中,報送清算報告隱瞞了向原告借款這一重要事實,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法人注銷登記,答辯時均以借款是公司債務為由抗辯,應認為是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將由其經手的數額巨大的借款遺漏清算也與常理不符;二人對原告損失的造成存在故意,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以逃廢債務的行為。被告李某、李甲應對原告的債權承擔償還責任。
某公司已注銷,其主體資格已不存在,被告李甲(要求追加某公司為被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準許。此外,原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被告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故其主張該債務屬李某與王某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應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張的擔保費,因雙方未約定由被告承擔,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自愿以自名下的房屋為原告的借款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雙方未進行抵押登記,該抵押權并未設立。原告要求對該房屋優先實現債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判決被告李某、李甲(化名)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二原告逄某、杜某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 (本金4000000元,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雙方約定月利率1.8%計算);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記者 馬菲菲 本報通訊員 曹菲 王鑫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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