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某小區的露天停車位。(資料圖片)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車族不斷增多,如何停車就成了困擾小區居民的大問題。近日 ,市民張先生撥打本報熱線反映,他居住的小區最近將小區空地劃作車位向業主出租、出售,但車位并沒有產權。對此,張先生想知道物業公司占用小區公共用地作為停車位出租、出售的做法是否合理。
市民<<<應該充分征求業主意見
5月17日,市民張先生向記者反映,他們小區的物業公司將小區的公共用地劃作停車位并向小區居民出租、出售。出租車位價格按每年840元,10年5000元的標準,若交3萬元可以“永久”使用,但車位沒有產權。
對于物業公司的做法,小區業主曾提出過異議:“小區內空地歸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憑什么把屬于業主的東西再賣給業主?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實際上,在小區內“圈地”劃車位再賣給業主的現象并不少見。家住怡和商住樓的市民李先生向記者表示,前些日子他所居住的小區也在賣地上車位,3萬元一個,因為價格太高,幾乎無人問津。家住繁榮路附近的趙先生說:“小區里的空地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這種做法根本就是權責不對等,業主成了弱勢群體,物業堂而皇之地剝奪業主利益。”
多數業主對物業的做法存保留意見,“小區空地應該歸業主共同所有,作為物業方無權在空地上畫車位,并收取租金。”有業主認為,即便是要規劃車位也應該充分征求業主的意見,事先進行一次民意調查,“從物業方來說,對車輛進行規范管理可以理解,但不應該以此忽視其他問題。”
物業<<<為了人車分流,方便管理
17日下午,記者來到張先生反映的小區,剛到小區門口,就看到門口兩側的路邊停了十幾輛汽車,有的開不到人行道上,就在非機動車道上停著。
據該小區的物業經理介紹,“小區劃出空地用作車位,是為了方便管理,整個小區數百輛車,如果大伙都到處停車 ,不但影響小區美觀,而且容易堵塞小區正常通道。”為了人車分流方便,經過業主委員會協商,才決定設立停車場,統一管理。”
律師<<<收益須用于全體業主
諸城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按照物權法,業主大會對小區公共用地有處置權,也就是說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將小區內空地劃成車位出售其使用權,但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如果是符合規劃,并且未列入業主共有分攤面積的經營性車位,一般而言屬于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出租或出賣給業主,但是否承租或購買業主有選擇權。
其次法律還規定:誰所有,誰受益。如果是物業公司占用了公共用地作為停車位,那么車位的設置、出租、出售應該由業主大會決定,其收益用于全體業主。物業公司只是業主大會聘請的服務單位,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為小區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無權干涉小區業主的權利,也無權處置、處分小區的任何財產。
對于什么用地屬于業主公共用地,《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 ,屬于業主共有。”
律師建議,業主和物業公司應該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雙方之間的矛盾,從而形成和諧的物業服務關系,取得一個“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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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記者 王清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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