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醉駕行為正式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后,至今已有3年。據即墨法院統計,3年來即墨市共有180人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判刑。大部分市民對于“醉駕入刑”仍然存在認識誤區,導致此類案件頻發。近日,即墨法院向社會發布“醉駕”典型案例,警示和教育廣大駕駛人員及親友,預防和杜絕醉酒駕車違法犯罪。
案例一:并非“只要不醉就沒事”
家住南泉的蘭某,平時就嗜好喝酒,2013年11月24日深夜,蘭某在喝酒之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即墨市南泉集市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山東省農村信用社門口處時,與駕駛小型轎車沿府前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此處的王某相撞,致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后,蘭某一直解釋稱自己只喝了一杯,并沒有喝醉。經抽血檢測,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毫克每百毫升,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即墨法院審理,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蘭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委會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每百毫升、小于80毫克每百毫升為飲酒后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為醉酒后駕車。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核定標準,就構成“酒駕”或“醉駕”條件,而并非是市民認為的“喝醉”才算入罪。
案例二:并非“只要不出事就行”
2013年10月15日21時,甄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朝陽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利群商廈北側時,被交警查住。經抽血檢測,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2毫克每百毫升,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甄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危險駕駛罪系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醉酒駕駛行為,無論是否造成損害后果,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并非“蹲不了多久大牢”
2014年1月21日15時10分許,李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龍山街道海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龍山路交叉路口向北左轉彎時,與沿龍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路口的孫某無證駕駛載周某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孫某和周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現場勘查,李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經即墨市公安局檢驗,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96.128毫克每百毫升。經即墨法院審理,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李某拘役五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罪的刑期一般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法官提醒,醉駕不但會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險,也會對醉酒的駕駛人自身安全造成危險,而且可能面臨嚴重的刑罰處罰。
案例四:并非“朋友好意可免責”
張某于2013年6月14日晚,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萊青路即墨段由北向南行駛至溫泉街道丁戈莊村“玉增便民超市”路口西處,與行人邵某、武某相撞,致邵某、武某受傷。經交警檢測,被告人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6毫克每百毫升,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案發后,張某交代稱,本意不想喝酒,架不住一幫好友的哄勸,盛情難卻不知不覺就喝多了。經即墨法院審理,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某拘役二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修正案(八),醉駕行為已納入刑法調整范圍。一定要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抵住誘惑,或者向朋友說明情況,否則以身試法將悔之晚矣。
案例五:并非“酒駕汽車才入罪”
2013年10月18日,車某在藍村鎮與老鄉喝酒,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路上與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后民警趕至現場將其查獲。被告人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2毫克每百毫升,屬醉酒駕車。經即墨法院審理,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危險駕駛罪中的機動車不限于汽車,也包括摩托車和農用車等機動車。不少人認為酒后開汽車才是危險駕駛,卻對駕駛摩托車、農用車等機動車不以為意,結果受到了刑罰處罰。 記者 紀尚昆 通訊員 賈升宗解文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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