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的兩段話在微博等網(wǎng)絡(luò)空間引發(fā)熱議。一段是說庭長必須會做飯炒菜,另一段說離婚案件中要將財產(chǎn)判給女方,把男方罰得傾家蕩產(chǎn)。對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積極貫徹落實指示,有的基層法院更是提出,庭長一個月學不會做飯就要調(diào)離崗位(據(jù)4月21日《南方都市報》報道)。
庭長會不會做飯,嚴格意義上說,這純屬庭長的“私事”,涉及的也是庭長個人的家庭事務(wù)。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在基層法院調(diào)研時,提出庭長必須會做飯炒菜,并且要求今后這項工作要納入考核機制,很有些笑談的意味。而有的基層法院腦筋急轉(zhuǎn)彎般地提出,庭長一個月學不會做飯就要調(diào)離崗位。
表面上看,要求庭長會做飯炒菜,蠻有一定的道理。比如,用張立勇的話說,“中午飯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中午飯吃不好,大家就不會堅守崗位;如果恰好當事人請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這事關(guān)法院形象,還有腐敗之嫌,都是隱患”。不過,把庭長會不會做飯上升到“考核”的高度,甚至不會做飯還有腐敗之嫌就要調(diào)離崗位,這種“主意”實在是有些不咋樣。說輕點,是句私底下官員的一句“玩笑話”,說重點,實際上就是典型的“拍腦門決策”,尤其是一些基層法院表示,庭長一個月學不會做飯就要調(diào)離崗位,更是顯現(xiàn)出馬屁拍得有些離譜。
培養(yǎng)一個素質(zhì)過硬、能力過硬的庭長,可不是件簡單的事情,需要多年的司法實踐歷練,也需要從普通法官做起,一點一滴積累成長,因為庭長不會做飯就“炒魷魚”,換崗位,敢問這是誰發(fā)明的“政策”和“規(guī)定“?又有何法律依據(jù)?這樣的“政策”和“規(guī)定”,對促進庭長的業(yè)務(wù)素質(zhì)、能力水平提高有多大實際價值?顯然,這些問題更值得追根究底。
要求庭長必須會做飯,并且納入考核機制,說起來,這種“觀點”還是令人感到很詫異,其出發(fā)點雖好,讓庭長盡到家庭的責任,減少外出赴約飯局的幾率,達到防范腐敗的目的,但是,筆者以為,要求庭長會當庭長并且當一名好庭長,遠比會做飯更重要。再者說,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興趣愛好,有的庭長業(yè)余時間喜歡廚藝,不用考核,也會樂此不彼;有的根本不愿意去做飯,家里還有賢內(nèi)助,非逼他學廚藝,豈不是強人所難?
說到底,我們不反對法官學習炒菜做飯,但我們堅決反對把法官是否會做飯和其業(yè)務(wù)考核,甚至是仕途前程掛鉤。法官的最高職責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公平與公正,而不是提高廚藝,做好飯菜。當年高俅因為踢得一腳好球而得到重用,飛黃騰達,如果有法官因為飯菜做得好而得到重用,那絕對是法律的悲哀而不是幸事。
所以說,要求法院庭長必須會做飯炒菜,不是提高基層法院能力素質(zhì)和辦案水平,以及廉政建設(shè)的什么好招、高招、實招,而就是一種想當然,沒有任何實踐意義和價值,純粹多此一舉。本報評論員 王清凱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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