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杜文娟) 房子對一個家庭來說是基礎,是港灣。可是,很多人在買期房的時候往往會遇到開發商延期交房或者開發商失蹤的情況,有苦無處訴說。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障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密市實際,近日,高密市制定出臺了《高密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并從3月7日起開始執行。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進行預售,由預購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價款(包括按揭貸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購房款項。
據介紹,辦法對監管資金分類、監管資金構成、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職責、監管方法、監管期限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資金監管部門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是監督預售人和商業銀行履行監管協議,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受理預購人對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依法查處預售人違法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行為。監管資金由監管項目的工程建設費用總額加20% 不可預見費用組成。如果預售人出現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或者因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發生投訴、上訪行為等其他行為,監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據悉,監管期限為自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后止。“監管辦法的出臺,有力地保證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可以避免開發商拿錢去別的城市開發或者攜款潛逃的情況。”建設局相關負責人如是道。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本文地址:http://gaomi.bandao.cn/news.asp?id=239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