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購買假藥,賣給藥店賺昧心錢,后被抓獲判刑;在未取得工商登記和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李某收購變質的豬皮肉、碎肉等廢棄物加工提煉成“地溝油”后,銷往外地用來制作食用油脂,銷售金額近300萬元,獲刑三年;在菜場購物時摔傷,商家賠償46000元;買到不合格麥種,五農戶獲賠30萬元。3月12日,在“3·15”到來之際,即墨法院發布了近年來六起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通過法官對案例的分析解讀,讓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也向商家敲響了警鐘。
案例一:
購買假藥零售,夫妻倆被抓
據即墨法院法官介紹,被告薛某、焦某系夫妻,均是即墨市南泉鎮人。二人自2012年春天以來,薛某從濟南某藥業公司購進“風濕通膠囊”假藥后,伙同其妻焦某零售給周邊居民或周邊鄉鎮藥店銷售金額14000余元。經審理,即墨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焦某因系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發現購買的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時,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以免影響病情的診治。
案例二:
用無根豆芽素催生綠豆芽
被告薛某自2010年5月開始,在其租賃的房屋內利用無根豆芽素加工生產綠豆芽,并對外銷售 。2013年7月相關部門對薛某生產的毒豆芽進行檢驗并查扣了生產的毒豆芽和用以生產毒豆芽的相關添加劑。庭審中,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提高鑒別各種有毒有害食品的眼力和能力,當遇到不法分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時,也需要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提煉“地溝油”獲刑三年
被告李某在未取得工商登記和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11年2月份至11月份期間,在即墨市華山鎮東流河莊村雇傭工人利用從七級屠宰場等處收購的變質的豬皮肉、碎肉等廢棄物加工提煉成“地溝油”后,銷往江蘇省泰興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廠用來制作食用油脂,銷售金額近300萬元。經審理,即墨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生產地溝油的廠家很多都隱蔽在一些偏僻的鄉村,每個人都需睜大眼睛 ,一起來關注身邊的食品安全。
案例四:
菜場購物摔傷,獲賠46000元
2012年3月 27日,原告劉某在被告即墨某公司管理的菜市場購物時,因該市場內水產區附近的帶有坡度的通道坡面有水,致原告通行時不慎摔傷。事發后,劉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尺橈骨遠端骨折,隨后劉某住院治療。
法院審理查明,在原告劉某摔傷處,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設立警示標識。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于2013年1月 31日前將46000元一次性賠付給劉某。
法官說法: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經營者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從商品自身的安全逐步擴大到消費環境的安全。本案中,某公司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通道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設立警示標識,致人受傷,不僅給消費者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給自身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作為經營者,應當時刻緊繃安全保障這根弦,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消費環境。
案例五 買到不合格麥種,五農戶獲賠30萬
2010年11月,青島某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業公司”)先后向某經營部銷售麥種80000斤,同月28日,車某從該經營部轉售該麥種64000斤給畢某等五農戶,車某及經營部均知道該批種子為不合格種子。后五農戶將該數量麥種分別種植在田橫鎮,面積計1455畝。麥子在生長期均出現麥種發芽率低,田間基本麥苗嚴重不足現象。
經審理,即墨法院判決種業公司、經營部、車某連帶賠償五農戶人民幣30萬元。
法官說法:這是一起典型的涉農群體訴訟案件,本案中,青島某種業公司銷售經營偽劣種子,某經營部、車某明知該種子存在質量問題,且未經相關部門審定,仍然予以經營,其直接后果便是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多位農民的農業生產受到巨大損失。處理結果不僅有力懲處了制假售假經營者,維護了農民朋友的合法權益,也為生產者和經營者敲響了“誠信警鐘”。
案例六 水管滲漏淹毀家具,業主獲賠三萬四千多元
2007年11月29日,原告劉某與被告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2010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2010年9月,原告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后于2011年2月入住。2011年3月17日,涉案房屋主臥室與衛生間入口處門坎石下自來水管滲漏水,導致原告主臥地板等處被水浸泡。
經審理,即墨法院判決被告對原告劉某的房屋滲漏水管予以維修;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劉某的各項損失34432.48元。
法官說法:近年來,隨著樓市的持續火熱,因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的訴訟糾紛時有發生,但實際上不少業主選擇了忍氣吞聲。本案中,劉某的房屋因滲水導致主臥室地板等處被水浸泡,在開發公司以外部因素為由拒絕為其維修時,劉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并獲得了法院支持。劉某的維權行為將鼓勵更多消費者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促進整個房地產市場不斷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 文/圖 。記者 孫林本報通訊員 賈升宗 解文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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