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測溫不達標,屬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用戶應積極配合,保證供熱溫度達到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自測溫不達標到測溫達標之間的天數,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
供熱溫度低于 18℃、高于或者等于 16℃的,退還室溫不達標的面積和天數熱費的20% ;供熱溫度低于16℃、高于或者等于 14℃的,退還室溫不達標的面積和天數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室溫不達標的面積和天數的熱費;因用戶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因外來因素如停水、停電導致停熱,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但按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停熱天數(停熱超過8小時為1天,不足8小時不累計)給用熱戶退費。依據測溫記錄,青島熱電集團將于每年 5月中旬至6月 30日給予退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退費時,用熱戶需攜帶《居民供熱證》、測溫憑證到所在的供、換熱站辦理退費手續。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