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晨報》7月 11日報道,遼寧鞍山每月至少有七八起攀高自殺案件發生,警方每次救助除了動用人力物力外,還造成交通阻塞、甚至大面積停電。有關方面認為,對于那些擾亂公共秩序、以自殺為手段欲達到一定目的者,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媒體曾經披露過一條搞笑的標語叫做:“橫臥鐵軌,不死也要負上法律責任!”報道中有關方面提出的“懲罰自殺”的想法,可以說和這條搞笑標語是同一個思路。如果制定這樣的法規,想必實施起來效果也一定不錯,必然會讓那些居心叵測、妄圖“以自殺為手段欲達到一定目的”的人退避三舍,盡早放棄自殺的想法,以便維護公共社會秩序的良好局面。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用法律手段懲罰自殺者一方面可以嚇退那些“無聊的人”,但另一方面卻勢必也會給那些真正走投無路尋求自殺的人斷了退路。
我們知道,并非每一次自殺都能“成功”進行,有時到了下決心的那一刻自殺者突然后悔,有時則是由于各種原因沒有死成,何況上吊可以用呼吸機,服毒可以洗胃,投水可能被撈上來,飲彈可能打不中要害,臥軌可能撞不死,每年都有大量的自殺未遂者。本來一個鐵了心要死的人,在自殺失敗經歷了死的考驗后說不定又重新找到了生活的勇氣,這樣的例子大有人在。
不過一旦用法律手段懲罰自殺者得以實施,對這些沒自殺成的幸運者可就難說是好事了。只要站在了高樓頂上,他將很難再回頭,本來就走投無路活不下去,放棄自殺還要另負法律責任,生存下去的成本顯然變得更高。而且要死還得死得干脆、死得徹底,不能留下生的可能,否則活過來之后還要重新面對法律懲罰,豈不更加痛苦!
用懲罰自殺者來換取公共秩序的暫時安定,一來是頭痛醫腳用錯了藥,治標不治本;二來缺乏起碼的人性關懷,俗話講“好死不如賴活著”,除非迫不得已,沒有誰愿意以生命代價亂開玩笑。當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用自殺方式來達到一定目的”這種最不可思議的方式時,必然有其深層次的原因,起碼對他來說可供解決問題的渠道太少啦!
社會應該有對自殺者起碼的人性寬容,讓自殺者回心轉意的思想工作本來就難做,再加上一條“懲罰自殺”,豈不是要“置人于死地”? 杜冰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