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6月27日訊(記者 欒磊)萊西一供電所的正副所長,不好好干工作,反而想出了向自己管轄的單位開兩份發票,一份留給自己,建立小金庫的想法,在短短幾年內收取了80余萬元的“外快”。萊西法院一審判處正所長丁某有期徒刑 10年,副所長劉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丁某提出上訴,近日被市中院駁回。
2001年 10月份之前,被告丁某聯系青島某紡織有限公司董事長姜某,問收公司電費時開兩份發票行不行,該公司表示同意。2001年11月2日、2002年 3月 4日,被告人丁某、劉某提交了兩份稅務發票,分兩次收取該公司電費 337697.30元和人民幣 294233元,第二張轉賬支票給了劉某。此后,丁某、劉某以相同手段從青島某齒輪廠、青島某水泥廠、青島某機械廠收取了共計805153.30元沒上交,放入本所小金庫任其支配。
丁某作為正所長,錢款大部分是由他管理。2001年9月17日,剛調任到該供電所不久的丁某就在水集鎮購買了二層樓房一套,從小金庫中支取了10萬元。2001年秋,丁某的朋友李某向其借款,他也慷慨地從小金庫中拿出5萬元借給了李某。2001年11月,丁某又從小金庫中拿出5萬元購買了一塊宅基地。劉某在調離該所前,還將一張 28萬元的存單給了丁某,丁某用于還房款。與丁某相比,副所長劉某的花費都用在吃上,包括給職工買蘋果、業務招待、各大酒店的吃飯等。東窗事發后,丁某四處尋找填補漏洞的方法。他通過一酒店的負責人,多次為自己開出空白收據,填上金額不等的飯費。在庭審中稱自己將費用全部用于吃喝了。
萊西法院一審時認為,丁某、劉某身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公共財物,行為構成貪污罪,但考慮其已將貪污公款全部退還,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情節分別判處丁某有期徒刑10年,劉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丁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清楚合理,于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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