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2月10日消息 今天上午,記者從青島市商務局了解到,為進一步做好加強全市大型商場(超市、商業綜合體)疫情防控工作,依據《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零售、餐飲企業在新型冠狀病毒流行期間經營服務防控指南的通知》等政策要求以及省市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防疫期間商超經營及病毒防控的有關具體要求,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青島市大型商場(超市、商業綜合體)在新型冠狀病毒流行期間經營服務防控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全面加強疫情防控工作,指導市內各大商超嚴格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確保經營期間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據悉,該通知涵蓋病毒主要特點通報、基本要求、工作人員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商品管理、服務顧客、說明事項等八個方面的內容。通知要求,各經營單位場所要在顯著醒目位置張貼“佩戴口罩”提示,并在經營場所出(入)口設置專人值守,做好體溫檢測,要求進入者須佩戴口罩,不佩戴者進行勸返。密切關注各類交易人員、運送貨人員和顧客體溫情況,發現體溫異常人員,立即向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各商貿流通企業在疫情期間嚴禁未經有關部門允許,嚴禁開展大規模促銷、展覽展示等,杜絕可能引發人群聚集的銷售活動。此外,各區市政府要根據該通知相關要求,做好轄內各商貿流通企業的強化疫情防控責任,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落實測溫、防護、消毒和應急處置等各項規定,并參照本細則、制定各個轄區防控管理辦法、落實人員內部防疫管理,做到從業人員安全篩查到位、人員防護到位、防疫物資準備到位、防疫體系建設到位、防護措施落實到位。
通訊員 楊瑤 文 梁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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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扎實做好大型商場(超市、商業綜合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維護良好社會生活秩序,為廣大市民提供安全優質服務。依據《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零售、餐飲企業在新型冠狀病毒流行期間經營服務防控指南的通知》和青島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等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細則。
一、新型冠狀病毒主要特點
病毒對紫外線和熱敏感,56℃ 30 分鐘、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劑均可有效滅活病毒,氯己定不能有效滅活病毒。目前所見傳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患者。無癥狀感染者也可能成為傳染源。經呼吸道飛沫和接觸傳播是主要的傳播途徑。氣溶膠和消化道等傳播途徑尚待明確。
二、基本要求
2.1各經營單位,須成立防控工作小組,制定應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報備制度。
2.1.1防控工作小組應由第一負責人或指定專人全面負責,制定有效的應對工作流程。
2.1.2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崗員工假期動態(員工去過哪里、是否有發熱、呼吸等癥狀),并登記匯總。有疫情發生地區生活史、旅行史以及與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這三個方面情況的員工暫不應返程返崗。
2.1.3要求所有員工對待疫情,不得隱瞞,如有出現發熱、咳嗽等不適癥狀以及與來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區的人員有密切接觸等潛在風險人員要及時報備,并要求員工應當按照要求居家觀察14日,暫不返崗。
2.2 做好防護物資的準備。
企業應在開業前,準備防護物資,包括但不限于:醫用外科口罩、醫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線空氣消毒燈、空調系統專用消毒劑、洗手液等防護用品,配備紅外線測溫儀等。
2.3凡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單位應取得有關部門的允許,方可開展經營服務。如若沒有得到允許經營,經營單位應告知顧客并取得理解,應有專人輪流值班,保持與有關部門的溝通。
2.4在疫情防控解除前,不允許聚眾餐食,娛樂,游玩;未經有關部門允許,不得組織開展大規模促銷活動、展覽展示等活動。
2.5 疫情期間大量使用消毒液體,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使用方法執行。
2.6 營業時間可根據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靈活調整。
2.7 監督入駐商戶的內部管理,其防控標準不應低于本規范。
2.8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確診或疑似病例的追蹤調查,詳細了解、提供所涉及經營區域及人員情況,并采取必要措施。
2.9 大型商業綜合體業態多元,人群密集,人員互動較多,容易成為病毒傳播的高危場所,應更加重視做好防范工作。
2.10根據行業特點,識別病毒的傳播途徑,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控制傳播,是商貿零售業未來一段時間開展經營服務的前提。
三、工作人員管理
3.1每日采集員工(含商戶員工)疫情控制期間的動態信息并登記匯總。有武漢生活史、旅行史以及與確診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的員工應嚴格進行14日隔離觀察。
3.2動態信息良好的員工每天進入經營場所前,應檢測體溫,并進行洗手消毒。若員工體溫超過37.3℃應要求員工自我隔離觀察或及時就診。
3.3員工上班期間應時刻佩戴口罩,與他人保持安全距離,保持勤洗手,堅持在工作前、操作后、進食前、如廁后按照六步法嚴格洗手。
3.4減少或者避免聚集性會議,盡量通過非接觸方式進行溝通。
3.5 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如發現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癥狀的,依有關流程及時報告,妥善處理,迅速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3.6 應根據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進行人員、物品的流向設計,盡量保證人員和物品相互隔離,樓內垃圾等污染物品與干凈物品無交叉。
四、經營場所管理
4.1配備測溫儀,對所有進入商業綜合體的每位顧客測量體溫,體溫正常方可進入;在超過37.3℃的情況下,應詢問是否有相關接觸史,觀察是否有發熱、咳嗽、呼吸不暢等疑似癥狀,視情況嚴重性引導其自我隔離觀察或就醫檢查并做好必要的登記,以利于溯源。
4.2加強營業場所的通風、消毒和清潔衛生。
4.2.1 營業場所每日至少開窗自然通風2次,每次30分鐘以上;不能開窗通風或通風不良的,可使用電風扇、排風扇等機械通風方式;必要時使用循環風空氣消毒機消毒,應持續開機消毒。
4.2.2嚴控接觸性感染,防止污染源進入。對各個門口、停車場入口處、柜臺、休息區、服務臺、收銀臺、座椅進行清潔消毒。
4.2.3電梯扶手、電梯按鍵、門把手、自動售賣機、購物車等,應適當增加消毒頻次。
4.2.4在顯著位置處張貼病毒防控宣傳材料,提示每位顧客佩戴口罩,對未佩戴口罩的顧客做好勸阻。
4.2.5企業應在開業前和結業后,進行全面的衛生清潔和消毒。
4.2.6設有餐飲功能的營業場所,應按照國家衛健委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指南》的規定執行。
4.2.7對所有衛生間地漏排水,小便器排水,盥洗池排水做水封檢查,并做殺菌消毒處理:對有二次供水系統的企業,必須按照標準對二次供水水箱做紫外線殺菌。
4.2.8商業綜合體公共區域如走廊、地面、直梯、滾梯和休息區的桌椅等做好清潔消毒;在電梯內部、衛生間等張貼宣傳畫;加強廁所的清潔、消毒,張貼洗手步驟示意圖,廁所內增加酒精消毒劑或免洗手消毒凝膠,并提示顧客洗手后進行消毒。
4.3建議母嬰室、兒童游樂活動設備設施應停止使用。
4.4必要時可適當縮減營業時間,但應在明顯位置張貼公告,通過多種方式告知顧客。
4.5有條件的企業,可請專業清潔消毒服務商配合做好商場環境衛生工作,并向顧客公示每日消毒情況。
4.6 建議對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置管理。
4.7如遇客流集中,人員過于密集的情況,可采取限流、疏導等措施。
五、設備設施管理
5.1在外部環境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建議疫情期間暫停使用空調通風系統,切斷病毒通過集中空調系統傳播渠道。
5.2確需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經營場所宜全新風運行,并加強清洗、消毒或部件更換。寒冷地區,啟動新風系統或全新風工況運行之前,應確保機組的防凍保護功能安全可靠。
5.3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經營場所發生疑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應關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在當地疾病防控部門的指導下,對集中空調系統進行消毒和清洗處理,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鑒于各地疫情、氣候、自然環境不同,加之防控措施在不斷完善,各經營單位空調系統的使用應按照國家衛健委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指南》的規定執行,也可以按地方防疫部門的規定執行。
5.4 電梯包括直梯、扶梯應加強安全維修和清潔衛生管理。電梯在保證安全運行的同時,應增加消毒的頻次。應在電梯間張貼提示語,提醒在電梯間戴口罩并避免交談。應酌情限制乘坐電梯的人數,減少接觸傳染。嚴格控制客梯和貨梯混用。
5.5 營業現場的垃圾桶應增加清理頻次,保持清潔衛生。
5.6 垃圾房及時清運,封閉儲存。
5.7 收貨區及送貨車輛應注意清潔衛生,定期消毒。
六、商品管理
6.1在疫情期間,各經營單位應嚴格在防控疫情的基礎上,積極組織貨源,保障群眾日常消費需求,特別是清潔消毒、口罩等用品,盡量保障供應。所有的商品應在合格供應商處采購,在運輸、儲存過程嚴格防控,杜絕污染。
6.2經營單位應嚴格杜絕隨意漲價,應在穩定物價,保障供應方面做出貢獻。
6.3超市不應經營現場宰殺活禽畜動物。
6.4提倡刷卡支付、各種移動支付方式結算。
七、服務顧客
7.1在醒目位置設置或張貼張貼“佩戴口罩入場”提示,有對顧客量測體溫的過程,正常體溫,可提供服務。
如在就餐場所發現顧客有發熱(體溫超過37.3℃)、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積極勸離現場并提醒其及時到醫院就診。如獲知有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就餐過,則開展終末消毒(傳染源住院、轉移、死亡而離開疫點或終止傳染狀態后,對疫點進行的一次徹底消毒)。
7.2要求顧客進店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
7.3制定用餐人員可追溯制度,形成檔案管理,登記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有效的)。
8、 說明事項
8.1具體實施過程中,有與國家有關法律、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專業疫情防控機構等專業部門要求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8.2商業綜合體內的餐飲企業參照《餐飲企業在新型冠狀病毒流行期間經營服務防控指南(暫行)》執行。
8.3各區(市)要落實區(市)、商務、衛健部門的具體負責人,對其他中小型商場、超市和商業零售企業,參照本細則制定具體辦法落實執行。
[編輯: 王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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