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為引導廣大市民理解、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中共嶗山區委依法治區辦公室、嶗山區司法局組織力量對近期發生的疫情防控事件進行法律解析。
1、關于傳染病的類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
2、什么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和傳播謠言行為,如何處理。
案例: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網民顧某傳播疫情謠言信息案
2020年1月27日,網民舉報顧某(男,漢族,40歲,戶籍地:伊犁州伊寧市)在微信群中編造和傳播“昨天我表弟給我打電話說武漢的情況比報道出來的還要嚴重X倍,醫院沒有物資救治,醫生都是在肉搏,武漢醫院排隊的人太多了,醫生直接都不收了。”的疫情謠言信息。經核實,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顧某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編造突發傳染病疫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制售假冒偽劣口罩和防護服的,如何處理。
案例:2020年1月28日根據群眾舉報,遼陽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與市公安局食藥偵支隊聯合對孫麗玲位于遼陽市八一小區的住宅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住宅內無照加工、銷售口罩。現場扣押封裝機1臺、打碼機1臺、成品口罩、半成品口罩、帶標識的空口罩包裝盒共計2500個、醫用護理口罩6115袋。經調查,當事人將購進的口罩半成品在其家中加工為成品,還從已過保質期的醫用護理口罩包裝內抽取口罩直接放進有標識的包裝袋中冒充其他品牌口罩,并以某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對遼陽市區各藥店銷售口罩。目前,當事人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此案正在查辦中。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的,怎么處理。
案例:江蘇無錫對9名拒不配合居家隔離的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實施強制隔離措施;山東省濰坊市,一女子赴外省幾天后返鄉。面對社區調查,該女子拒不配合。當出現癥狀去醫院問診時,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最終女子被確診為新型肺炎,致使6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青海西寧一確診患者多次主動與人群密切接觸,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有權對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醫學觀察。拒絕隔離治療的,可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阻礙有關工作人員采取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6.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怎么處理。
案例:山東德百集團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白菜售價9.98元/kg、白蘿卜售價9.98元/kg、九合韭菜售價59.8元/kg,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山東博遠醫藥有限公司博仁藥店將進價為3元/包、4.5元/盒、7元/盒、1.2元/個的不同規格口罩,分別銷售為10元/包、10元/盒、20元/盒、3元/個,屬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且未明碼標價。市場監管部門除對山東博遠醫藥有限公司博仁藥店因未明碼標價給予頂格5000元罰款外,擬對山東德百集團超市有限公司和山東博遠醫藥有限公司博仁藥店分別作出罰款100萬元和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違法商家根據其違法情節予以處罰,情節較重的可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7.疫情期間進行網絡詐騙,怎么處理。
案例:1月29日,新城區居民張某通過QQ群聯系購買口罩,犯罪嫌疑人曲某答應向張某出售口罩,張某通過支付寶向曲某轉賬7800元,曲某收到貨款后一直未發貨且將張某拉黑,張某隨即報警。2月3日,公安新城分局以涉嫌詐騙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8.緩報、瞞報、漏報疫情,不作為,承擔什么責任?
案例:天津市衛健委一名二級巡視員被問責;中央赴湖北指導組派出督查組督查工作,“一問三不知”的湖北省黃岡市衛健委主任被提名免職;河北五名干部因疫情防控履職不力被查處;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金城江區衛生健康局副局長隔離期間外出聚餐被免職……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或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9.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故意泄露病人有關信息、資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例:有關部門和地方多次發布鐵路、航班信息,急尋同程密切接觸人員。鐵路部門為何不可以直接公布同程人信息?
法律分析:根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不當泄露個人信息,將被處以行政處罰,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也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如發生泄露對相關責任人可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0.疫情期間野生動物交易等違法犯罪,如何處理。
案例:四川省宜賓市高縣,一男子在疫期非法獵捕42只野生鳥類,其中包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貓頭鷹。當地公安在了解情況后,將該男子刑事拘留。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日前,最高檢也下發《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強調,嚴懲各類涉疫犯罪和非法捕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行為,積極穩妥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公安部也下發緊急通知,嚴打涉及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
11.尋釁滋事罪。
案例:1月31日晚22時許,男子陳某在漢陽醫院就診時,因嫌等待時間過長,便對勸說的醫護人員惡語相加,還到急診大廳打砸分診臺上的電腦等辦公設備,影響了就診秩序。駐點值守的漢陽區公安分局五里墩派出所民警在群眾配合下迅速將陳某制服。目前,陳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2. 非法行醫罪。
案例:蘭山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大隊在疫情防控監督巡查中,在義堂鎮和蘭山街道查獲兩起無證行醫行為,當場進行立案調查,對現場藥品、器械予以收繳封存,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執業活動。對在疫情期間從事非法行醫違法行為,蘭山區衛健局將依法依規進行從重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3.拒不執行政府防控措施,如何處理。
案例: 1月27日,廣州一男子上公交車不戴口罩,不聽勸阻被拘。
1月30日,荊門市一家通信充值營業廳開門營業,工作人員賀某沒有佩戴口罩。社區工作人員反復勸告拒不配合。報警后賀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日。
2020年1月29日晚上8時許,樂平市眾埠派出所民警在對眾埠鎮轄區各街道進行巡查和疫情防控宣傳時,發現一店面內有人員聚集。民警進入店內進行檢查時發現,店內有一臺賭博機正在運行。該所民警依法對店老板進行傳喚,店老板徐某如實供述了其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