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8月30日消息 《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9年7月26日經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于2019年9月1日施行。《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管理,規范燃氣市場秩序,保障燃氣安全供應,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
據了解,原《條例》于1995年制定,2003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青島市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條例》已不能適應青島市燃氣發展的需要,需要進行修訂。
《條例》修訂主要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特種設備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立足我市燃氣行業實際,以問題為導向,以安全管理為重點,突出加強管道燃氣配套建設,突出解決重點難點痛點堵點問題,全面強化燃氣安全管理措施,公平合理確定供用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修訂后的《條例》分為八章56條。
建立完善燃氣監督管理體制
《條例》建立完善了市、區(市)、鎮(街)三級管理體制。《條例》第四條劃分了城市管理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燃氣管理職責,賦予了市內三區同其他區(市)一樣的燃氣行業屬地管理職責。在原市、區(市)兩級管理的基礎上,增加了鎮(街)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燃氣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條例》明確相關部門的燃氣監管職責。燃氣管理工作涉及多個方面,需要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并加強協調配合。《條例》第三條提出市、區(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的要求。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機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在行業管理、綜合管理、應急處置、治安管理、危險品運輸、特種設備等方面的燃氣安全監管職責。第四十五條明確了相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系統)內燃氣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責,以及查出的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處置辦法。
全方位強化燃氣安全管理措施
《條例》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從經營、使用的主體責任、從建設經營供應使用的各個方面,細化、補充了安全管理措施。
《條例》保障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本質安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燃氣儲存工程項目,實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制度,保障燃氣設施本質安全。第二十五條增加了初次使用燃氣需確認燃氣使用場所安全條件的規定,對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燃氣經營者應當拒絕提供服務。
《條例》明確供用氣雙方的主體責任。《條例》第四十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了燃氣經營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搶險搶修等。《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用戶燃氣安全使用責任,要求燃氣用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設施,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設施等。
《條例》增加燃氣使用安全防護措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了住宅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時應當同時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第四十三條規定了非居民用戶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控制系統。
《條例》強化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與行業標準和原《條例》相比,第二十八條提高了燃氣經營者對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頻次,規定對居民用戶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免費檢查。第二十九條強化了隱患整改措施,要求燃氣經營者書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氣經營者可以采取暫停供氣措施;造成損失的,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改變瓶裝液化氣的安全供應模式。《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實行配送制度,由燃氣經營者直接向用戶配送并負責氣瓶的安裝,安裝人員應當檢查燃氣系統連接氣密性。推廣運用電子化信息手段,實現氣瓶充裝、配送、檢驗的智能化管理。
公平確定供用氣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方面針對燃氣經營者具有的自然壟斷地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燃氣經營者禁止的十一項行為,如不得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不得要求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不得擅自停氣等。并在第十五條規定了不能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調整其經營區域的強制措施。另一方面,針對部分用戶不履行義務的問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燃氣用戶有按時支付燃氣費的義務,逾期未支付,經燃氣經營者書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內仍未支付的,燃氣經營者可以暫停供氣。
規范燃氣經營服務行為
《條例》在突出燃氣安全管理的同時,注重規范燃氣經營者的服務行為,提升燃氣服務質量。《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要求燃氣經營者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規范燃氣經營相關服務收費,公開燃氣價格、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規范等。要求燃氣經營者保證持續、穩定地供應燃氣,需要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應站的,應當事先妥善安排用戶的正常用氣;因氣源短缺需限制用戶用氣量的,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并將限制供氣措施提前書面通知燃氣用戶。《條例》第二十三條建立了燃氣經營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機制,建立燃氣經營者誠信記錄和不良行為公示制度,強化對燃氣經營者經營行為的動態監管。同時,注重發揮行業協會對燃氣經營企業的行業自律管理作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細化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措施
《條例》第五章全面、詳細地規定了燃氣設施保護措施。一是劃定了各類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安全控制范圍,規定了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內禁止的行為;二是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前燃氣設施查詢、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施工過程中現場監護三項制度,保護燃氣設施安全運行;三是明確了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巡查、檢修和應急搶修等方面的保護責任;四是適度擴大了管道燃氣經營者對用戶燃氣設施的維護更新范圍,體現了專業經營單位管理專業經營設備設施的理念;五是規定了用戶室內管道燃氣設施的改裝、遷移、拆除,由燃氣經營者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組織實施,防止用戶私自改動管道燃氣設施造成燃氣事故或者留下事故隱患。
下一步工作措施,青島市將繼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圍繞《條例》確立的各項制度,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事故調查處理、燃氣應急儲備、液化氣配送管理等方面制定或者修訂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形成操作性強的辦法、規定,利于《條例》具體制度的實施。
此外,有關單位也將加大執法力度。針對燃氣行業發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重點難點痛點堵點問題,開展燃氣安全專項整治,組織聯合執法檢查,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燃氣市場秩序。加強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推廣應用燃氣泄漏報警、不銹鋼波紋管、具有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計量裝置,預防和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
《條例》是城市管理領域基礎性法規,是燃氣發展和管理的根本遵循。《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加強燃氣行業管理、維護燃氣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將引導、規范、促進燃氣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為推動城市管理率先走在前列,為加快建設開放、現代、活力、時尚的國際大都市作出積極貢獻。
記者 梁湘 通訊員 伍玲
[編輯: 王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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