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4月16日消息 記者從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了解,日前,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島市教育局、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深化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校收費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今年5月15日起執行。按照修訂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通知》對深化教育收費改革,加強對青島市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校收費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收費實行分類管理
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原實行市場調節價調整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由青島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所在區(市)政府制定。青島市其他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制定。
規范收費項目
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同等公辦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學費標準制定的原則
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標準以辦學成本、辦學質量、財政補助水平、學校可持續發展、市場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價,允許民辦學校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本校收費標準上限的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規范收費行為
民辦學校應當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度收費。學費收費標準原則上應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學校與學生家長在入學前已簽訂書面協議的,按協議約定執行。民辦學校收費標準調整應當有序進行,防止多頻次、大幅度調整,原則上要求2-3年保持平穩。《通知》對退費等作出具體規定。五是完善收費公示制度。民辦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設立公示欄(牌)、招生簡章、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將所有收費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實行過渡期收費政策
按照上級要求,為做好青島市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實行市場調節價調整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平穩過渡,結合青島市下一步將要開展對現有民辦學校進行分類登記工作,規定自《通知》執行之日起至2020 年2月底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能按照規定完成辦學屬性重新登記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暫不作調整。未能按照規定完成辦學屬性重新登記的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原則上保持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知》規定,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格規范自身辦學和收費行為,加強內部管理。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養成本。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各級價格、教育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密切配合,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維護民辦學校收費秩序,保障學校、學生家長合法權益。
通訊員 王錚 文 梁湘
[編輯: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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