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一年來,共享汽車極大地方便了島城居民的出行、降低了市民用車門檻,同時也改善了城市交通結構及交通效率。然而,隨著青島躍居全國共享汽車保有量全國第二,與此相關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近日,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故意砸壞共享汽車案依法提起公訴。據悉,戴某(男,42歲)于2018年8月1日1時許,酒后至李滄區漢川路附近,用石頭將一輛停放在路邊的大道共享汽車及三輛首汽共享汽車玻璃等部位砸壞。2018年8月16日0時30分許,戴某在酒后又將停放在李滄區九水東路一停車場中的一輛大道共享汽車玻璃砸壞。經相關機構鑒定,上述五輛車共計損失5243元。
戴某辯護人認為,戴某犯罪系因與首汽共享汽車有民事糾紛尚未得到合理解決,酒后產生報復心態,并且本案非嚴重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較低。
法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戴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另外,被告人借酒生事先后兩次砸壞五輛共享汽車,不是初犯。同時,戴某造成車輛損失達5000余元,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因戴某系自首,且認罪態度良好,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青島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兼民事委員會主任、青島仲裁委仲裁員、山東一諾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新章認為,共享汽車本身因價值較高,此類案件涉案案值也相對較高,因此量刑也相對較重。而被告人因一己私怨,就去破壞相關企業財物,甚至牽連其他無辜企業,其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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