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不少市民碰到這樣的疑問:新實施的《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不入住可減免物業費”,為什么他們所在的物業不執行?前日,青島市物價局發布“我市空置物業收費減收政策說明”,明確了“空置房屋物業費最高收六成”政策的適用范圍,主要為屬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等范圍內的住宅,如保障性住房等,而很多居民購買的商品房物業收費屬于市場定價,不在政府定價范圍內,空置房屋物業費的減免幅度需自己或業委會和物業協商確定。
空置房屋物業費最高收六成
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 《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個月以上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減收;辦理空置的程序和具體減收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規定,但收取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60%。其他物業交付后空置6個月以上的,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另行約定”。
今年6月29日,青島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下發“關于明確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的通知”,對我市現行物業服務收費政策進行了完善,其中貫徹落實《辦法》規定的空置物業收費減收政策,進一步細化了辦理程序、減收比例等內容。我市空置物業收費減收比例規定為: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60%交納。這項政策只適用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其中,前期物業服務是指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服務。非普通住宅、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和各類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減免幅度,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或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青島市空置物業收費減收的辦理程序規定為:房屋空置6個月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原則上以水、電、氣均未使用為衡量標準。
商品房不在此政策范圍內
近期,市民反映和投訴比較多的是,所在的物業不執行 “空置房屋物業費最高收六成”的規定。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是指: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租賃性住房物業管理區域;普通(限價)商品住房物業管理區域;配建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等。 ”青島市物價局工作人員介紹,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費定價在政府定價范圍內,所以物價部門做出該定價政策。
很多市民購買的商品房物業費是不在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在政策中被稱為“其他物業”或“非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另行約定。另外,政策中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在成立業委會后,也不適用這個政策了,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和各類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減免幅度,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或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記者 孫啟孟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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