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小偷,大白天作案被抓了個現行,在被物主和熱心鄰居制服的過程中受傷,竟然反過來向他們索賠。遭到拒絕后,小偷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受傷造成的損失。物主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法院究竟會怎么判呢?
盜竊被抓后“腰痛一天”
2016年3月19日,駱某在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一棟居民樓的樓梯下方盜竊一個電瓶以及一個廢舊水龍頭,被回家的錢某發現。錢某上前詢問,卻被駱某突然推至一旁,駱某迅速往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
見此情況,錢某大喊“抓小偷”,駱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樓的樓梯口時,被正在聊天的林某、陳某攔下,后涂某也聽到喊抓小偷的聲音趕來。期間,駱某激烈反抗,最終三人合力將駱某按倒并控制在地上。
報警后,民警將駱某帶至派出所調查。詢問中,駱某對當天其行為供認不諱。
2016年3月20日,駱某至醫院進行治療,稱“外傷后腰痛一天”,經診斷為第2~3腰椎左側橫突骨折。
駱某認為其受傷系錢、林某、陳某、涂某四人毆打所致,向四人索賠未果,訴至江寧法院。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因傷造成的損失合計14萬余元。
被告錢某、林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其主觀并無傷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于抓小偷的正當動機,是正當防衛,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涂某則辯稱,其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小偷的訴訟請求
小偷竟然覺得自己變成“受害者”,難道真的要賠償他嗎?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其中一個是林某和錢某制止駱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對駱某的傷后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案發時,駱某實施的是盜竊行為。電瓶系其林某和錢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財產受到侵犯時,法律賦予公民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因此,法院認為,林某和錢某在制止駱某過程中系正當防衛,防衛中未有過當行為,對駱某的傷后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個爭議焦點是,涂某、陳某制止駱某的行為是否系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否對駱某傷后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涂某、陳某制服駱某的行為系見義勇為行為,對駱某傷后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江寧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判決駁回原告駱某的訴訟請求。
據半島+ [編輯: 宗瑞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