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好了一套公寓,交了定金跟團購金,后來不想買了,但是開發商只給退團購金,不給退定金。律師對此表示,定金退不退要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今年3月份的時候,市民宋女士在城陽區陽光1號首創·惠公寓看中了一套房子,30平米帶裝修,總價30萬元左右。當天交了1萬元的定金以及4萬元的團購費,還簽了定購協議書。但是第二天她就后悔了,這房子她不想買了。
說起反悔的原因,宋女士告訴記者說:“這個房子沒有暖氣,看房的時候我還有些猶豫,置業顧問跟我說現在的公寓都這樣,而且還說房源很緊俏,我頭腦一熱就交錢了。回家之后,跟家人一商量,感覺這房子不合適,因為這房子我是想買給老人住的,沒有暖氣是大問題。”第二天,宋女士再次來到售樓處,想把房子退了,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跟團購金,但是對方沒有答應。
“這個樓盤收取團購金,而且這個團購金沒有算在房款里面,是交給了第三方。這種行為本身就違反了青島新房預售的規定,開發商必須要退給我。”后來,宋女士將這一情況投訴給了監管部門,在城陽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出面協調下,宋女士總算將4萬元的團購金要了回來,但是定金卻一直沒拿到。
“開發商安排了一個專人負責處理我這件事,他讓我提交一些材料,再跟上級申請看看怎么辦,其中就包括定購協議書的原件。協議書收上去之后,他跟我說,定金是簽了協議的,不能退,但這協議分明是霸王條款。我現在手里面什么手續都沒了,只有一張當時給協議書拍的照片。”
為了了解事情真相,近日記者采訪了開發商青島陽光濱海置業的趙經理,他負責處理宋女士退款一事。他告訴記者說:“宋女士訂房又退房一事屬實,她找了相關部門,我們把團購金退給她了,但定金不退是因為宋女士簽了定購協議書,屬于合同范疇,里面寫得很清楚,她的這種情況定金退不了。”對于收取團購金一事,趙經理表示早在4月份的時候就叫停了。
山東有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冰就此事分析:“宋女士交的是定金,而且簽了定購協議書,這份協議是一份普通的購房定金合同,雙方應該嚴格履行合同。如今宋女士反悔違約,那根據協議內容,定金是不能退還的。”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損失,律師建議市民在買房時可以先交意向金,簽署意向金合同,同時就意向金退還情況作出約定,這樣即使反悔,資金也不會損失。
城市信報記者 丁一 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編輯: 宗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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