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劉玉凡 通訊員 鄒媛媛 報道
半島都市報8月28日訊 8月28日,半島記者從即墨法院獲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從近年來法院打擊抗拒執行犯罪情況來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要表現為轉移、隱匿、低價處分財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的妨害公務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暴力對抗法院的執行活動。近日,即墨法院以案釋法,通報了兩起典型案例。
1 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判一緩二
即墨法院于2006年10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孫某某對濟南某經貿公司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濟南某經貿公司于2007年5月申請執行,孫某某未履行判決義務,經查,孫某某名下無可執行財產。2013年4月,孫某某經法院判決取得一處房屋的產權,為逃避執行,孫某某隨即將該房屋贈與其女兒孫小某,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孫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公訴機關向即墨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孫某某親屬就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與濟南某經貿公司達成執行和解。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孫某某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履行了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確有悔罪表現,經判前調查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最終,即墨法院予以從輕處罰,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 暴力阻撓執行,親友均被判刑
即墨法院執行局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田某執行司法拘留,押解途中,遭其親友李某、程某、朱某等人暴力、威脅攔截。其間,李某將所駕車輛停在路中阻礙押解車輛通行,程某、朱某各抱田某的一個孩子站在路中。在法院工作人員對李某勸導、采取措施時,程某、朱某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阻擋、推搡,田某抱著孩子站在橋頭,揚言要從橋上跳下去,致使司法拘留無法執行,并造成法院兩名工作人員受傷,一名工作人員手機損壞。田某、李某、程某、朱某因涉嫌犯妨害執行公務罪被刑事拘留,公訴機關向即墨法院提起公訴。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李某、程某、朱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到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期。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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