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還債,他劫殺懷有身孕的乘客并將其拋尸高架橋下……8月14日,貴州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對被告人李某限制減刑。
去年6月30日21時07分許,被害人王女士在貴陽市南明區中華南路郵電大樓電信營業廳門口,搭乘李某駕駛的轎車前往南明區國際城小區。當車行至太慈橋往國際城路口時,李某趁被害人玩手機不注意,故意將車開過路口。
被害人王女士發現后,要求李某到前面紅綠燈處調頭。
但李某不顧被害人要求下車的請求,徑直將車開至西二環一處沒有路燈的地方停車,向被害人提出“借錢”。當被害人準備報警時,李某將被害人手機搶走并關機。隨后在與被害人的抓扯中,李某雙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威脅被害人拿錢。
當被害人說出卡里只有幾千元后,李某松開手并打開被害人的手機確認卡里是否有錢,之后驅車朝清鎮方向行駛。
到了清鎮后,李某強迫被害人將銀行卡里的錢全部轉到他的微信錢包里,并強迫她說出手機密碼和微信支付密碼。然后,李某駕車轉到另一避靜處后,再次掐被害人的脖子,直至被害人不能動為止。
之后,李某駕車往花溪石板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貴陽市南環高速毛栗坡大橋處時,李某停車再次掐被害人的脖子,直到確認被害人死亡后,將尸體拋于該橋下。
之后李某將被害人的一部手機和一枚價值4559元的戒指搶走。此外,他還將被害人微信錢包內的近7000元錢,全部轉到自己的微信里。
經司法鑒定,被害人王女士系鈍性外力壓迫頸部(如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人家屬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8萬元(已支付),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李某給予書面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李某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轉自大眾網 [編輯: 宗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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