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guī)范律師調解工作,保障工作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近日,省律師協會制定出臺了《山東省律師協會律師調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調解管理辦法》)。《調解管理辦法》是我省律師調解工作首個行業(yè)規(guī)范,對律師在調解工作中應遵循的原則、注意的問題、行為規(guī)范和工作紀律作了明確規(guī)定。
《調解管理辦法》要求,律師開展調解工作,應當征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充分尊重當事人對解決糾紛程序的選擇權和處分權,保障其訴訟權利,不得強制調解或強迫調解。除個人健康狀況或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觀原因外,律師調解員不能主動退出調解程序。在參與調解過程中,律師調解員應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獲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除當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調解事項、調解過程和調解協議等內容等一律不得公開。
今年3月底,我省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經認定的律師調解員可調解各類民商事案件。調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指派、當事人自行申請四種。律師協會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中心和各律師事務所依法建立的調解工作室是負責律師調解的組織形式。
轉自:大眾網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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