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學生在小飯桌嬉鬧,造成其中一人眼睛受傷,小飯桌經營者要承擔多少責任?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經營者承擔60%賠償責任,而在一審時,這一比例是40%,這加重的20%從何而來?
嬉鬧中學生眼睛扎傷,一審判小飯桌擔責四成
楊華和高恒是夫妻,楊華是濟南市歷下區一家小飯桌的個體經營業主,為部分學生提供午餐、午休及下午放學后照料、等候學生家長接回的服務。
小飯桌有三間屋,一間客廳,兩間臥室。南臥室帶有陽臺,南臥室與陽臺之間有玻璃木門。
吳駿博和陳天明都是附近小學的學生,2014年春天的一個下午,學生們放學后來到楊華的小飯桌等家長,這期間意外發生了。吳駿博等幾名學生在陽臺上嬉鬧,后來吳駿博因打碎陽臺玻璃,造成陳天明受傷。
根據公安機關對楊華及工作人員的《詢問筆錄》記載,當天下午幾名同學在南陽臺上嬉鬧,楊華在南臥室對他們進行了訓導,提醒他們注意,之后返身由南臥室向客廳走去。而吳駿博從南陽臺進入南臥室后,木門被其他學生關上。吳駿博敲打南陽臺木門玻璃,導致房門玻璃破碎,造成陳天明右眼受傷。楊華和工作人員見狀,將學生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經鑒定,陳天明眼傷構成七級傷殘。意外發生后,住院治療二十余天。
一審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陳天明和吳駿博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吳駿博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楊華開辦的小飯桌,服務對象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在其經營場所內就餐、休息的學生,楊華負有照看、管理的責任。對陳天明因損害造成的損失,楊華雖進行了必要的勸導,但仍沒有防止損害事實的發生,因此酌定由楊華承擔40%的賠償責任,吳駿博父母承擔60%的賠償責任。楊華與高恒系夫妻,由夫妻共同償還。
據此,法院判決吳駿博父母賠償陳天明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3萬余元,楊華和高恒賠償陳天明14萬余元。
二審加重兩成責任,小飯桌賠償23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吳家人不服,提起上訴。他們認為,一審判決在對楊華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分配時,僅僅考慮了楊華沒有盡到對未成年人的管理義務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沒有考慮楊華所開辦的小飯桌的設施不達標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造成責任分配不適當。
“小飯桌既沒有使用安全玻璃,也沒有采取保護措施,沒有使用安全玻璃,是本案發生人身傷害后果的首要因素,而一審判決沒有考慮這一因素,責任分配明顯不當。”吳家人說。
對此,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需要以玻璃為建筑材料的部分中,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在這起案件中,楊華在公安機關所做的《詢問筆錄》中陳述,涉案門窗玻璃為40厘米×30厘米×3毫米的普通透明玻璃。結合涉案玻璃厚度和破損后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能夠認定涉案玻璃不是安全玻璃。基于此應加重楊華過錯的認定。
楊華作為小飯桌的經營者,經營場所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在管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沒有有效控制危險行為,導致損害的發生,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過錯程度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一審法院的歸責比例應予變更,酌定吳駿博父母承擔40%的賠償責任,楊華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吳家人還提出,陳天明的傷殘等級是七級,一審法院認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明顯過高。
對此,陳天明辯稱,其作為未成年人,眼傷對自身的學習、生活等成長造成了重大的困難,心靈受到嚴重創傷。需要每天保持用眼衛生,還要跟隨家長定期去醫院檢查,每次檢查結果對他們都是一次沉重的打擊,嚴重影響正常生活。一審判決所支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陳天明因玻璃破碎傷及右眼,造成七級傷殘,給其學習、生活造成嚴重的影響,應當給予精神上的撫慰。一審法院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并無不當。
最終,法院判決吳駿博父母賠償陳天明各項費用14萬余元,楊華和高恒賠償23萬余元。文中當事人系化名。(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實習生 葛馨新)
轉自:大眾網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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