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日,山東省環保廳官方網站公布,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于近日印發了《山東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方案》對數據質量明確了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并且賦予了環保廳公開約談的權力。
根據實施方案,到2020年,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實施方案》對數據質量保證明確了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并且賦予了環保廳公開約談的權力,《實施方案》規定要建立約談機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縣(市、區),省環保廳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被約談地方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表態,按要求查處和整改,向省環保廳書面報送約談落實情況。被生態環境部約談的市,省環保廳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生態環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參照建立本行政區域約談機制。
對責任追究也做出了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擾環境監測活動的行為,依紀依法進行處分處理,并內部通報。對情形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公開通報。著力加強環境保護部門責任追究,對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干部和相關工作人員干擾環境監測活動的,依紀依法嚴肅處分處理。
同時,《實施辦法》強調的數據質量的主體責任,“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人員和數據審核人員分別對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質量負主體責任。
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環境檢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要在相關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承擔連帶責任。
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完)
轉自:大眾網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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