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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房清江 7月13日,有重慶市民報警稱,洪峰正在過境的嘉陵江中有人被困。消防官兵駕沖鋒舟沿江尋找1小時發現7名“落水者”,但7人均拒絕救援。他們自稱是專業游泳隊員,故意到此體驗“洪峰漂流”,消防隊員只得在洪水里護送7人直到天黑。這段“洪峰漂流”拒絕救援的視頻傳到網上后引發對漂流者的廣泛譴責。(7月17日《北京青年報》) “洪峰漂流”視頻,引發網友近乎一致的譴責,類似的冒險行為,的確太過任性。但同時必須也要看到,這些任性也不是簡單的非理性。就像野外探險傷亡頻發,并未讓其他熱衷者止步一樣,喜歡挑戰風險也是部分人的心理需求,至于這個群體所具備的技能是否能確保其避險則另當別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只要公民任性的行為不會對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構成危害,就不能隨意納入禁止之列。換言之,對于探險、冒險可以不提倡,但不能簡單地禁止。
當然,這也并不意味著不需要受到約束。比如,“洪峰漂流”可能導致三種后果:一是自身發生傷亡;二是遇險消耗公共資源;三是組織或者結伴,導致同行者受損害。這些都是可以預見的風險,還可能引發其他后果。對此,需要一一厘清責任。“洪峰漂流”自身發生傷亡的,怨不了別人,諸多相關的民事責任享有豁免權;組織與結伴導致同行者損害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洪峰漂流”對公共管理帶來的影響,往往是引發爭議的關鍵。就此而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讓規則變得富有操作性。比如,特殊時段、特殊區域禁止制度,將其納入治安管理,比如,可以將“洪峰漂流”列入破壞救災應急管理秩序的行為,受到強制約束。
總之,不能把洪峰當成“玩命漂流”的秀場。任性是有邊界的,既要求公民任性理性有度,更要求引入法治軌道,不斷健全規則,調節規制,而不只是在合理與否上爭議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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