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網約車司機收了龔女士3000元“感謝費”。
坐網約車時遺落了錢包,本以為與網約車平臺以及司機溝通后,能得到妥善的處理,但龔女士夫婦卻與司機展開了一場“討價還價”的周旋。
給了3000元“感謝費”,司機還將錢包中的5000余元現金拿走,這樣的結果,讓龔女士夫婦無法接受。
雖然經警方介入,司機退還了所有費用,但該事件也讓人不禁發出疑問:坐網約車時我的權利誰來保障?
7月1日,一名網友在微博上吐槽稱,自己6月30日晚在長沙市內打了一臺網約車,沒想到這一趟行程的“車費”高達8000余元。
原來,乘客將錢包落在了車上,為了拿回它,“忍痛”先給了司機高達3000元的“感謝費”。拿到錢包后,乘客發現錢包里的5000余元現金不見了。
一下損失了8000元,乘客選擇報了警。
乘客:索要感謝費又拿走了現金
7月2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系上爆料網友龔女士。她回憶,自己與丈夫下車后發現錢包不見了。包里有身份證、銀行卡和一些資料,還有5000多元的現金。二人仔細回憶后推測,應該是將錢包落在了乘坐的網約車上。
龔女士夫婦和專車平臺聯系,平臺稱“基于個人信息的考慮”,暫未提供司機的電話。二人便通過平臺,將龔女士電話給了司機。“希望平臺轉達,如果他愿意和我們聯系,就打我的手機?!饼徟空f。
“后來司機聯系我們了,和他多次通電話,感覺他一直在和我們繞彎子?!饼徟扛嬖V記者,對方一會說沒看到,一會又說可能是后面乘車的乘客拿了。之后,龔女士承諾如果找到錢包,他們愿意給一定的“感謝費”。然后,司機很快答應幫他們找,并且錢包果然在車上“找到了”。
經雙方約定,龔女士夫婦愿意給3000元的“感謝費”。龔女士坦言,“給這個數多少也能接受”——如果沒有發生后來的事情的話。
之后,雙方加了微信,龔女士向司機轉賬3000元。7月1日上午,該司機與龔女士丈夫約定了一個“交貨地點”。然而,來的卻不是專車司機本人。“然后,老公告訴我錢包被拿空了。”
原來,由于之前要辦事,龔女士丈夫取了5000余元現金在包里。拿到這個錢包時,里面的5000余元現金不見了。龔女士給司機發微信詢問是否被他拿走了,然而對方并未回復。
“首先要求必須先轉錢才肯給我們送錢包,然后錢包里的錢全拿走,這個事情我有點難以接受?!?月1日下午,龔女士夫婦選擇了報警。
司機:我沒偷沒搶不用還錢
7月2日,記者了解到,龔女士丈夫與司機周旋時,曾情急之下說出了:“里面的錢我真可以不要了,再給三千感謝費?!睂Υ?,龔女士解釋,“之后聯系他不接我們電話,所以第二天我老公跟他發短信時和他這么說了?!饼徟勘硎荆@只是迫切想要拿回自己財物的“緩兵之計”。然而,司機就將此話當了真。
一下損失了8000余元,二人報了警,轄區派出所民警給該司機打了兩個電話。等了半個多小時,司機主動在微信上聯系了他們,并歸還了5000元。然而,對于3000元“感謝費”則只字未提。
面對乘客的質問,司機表示“我沒偷沒搶”。他認為3000元是雙方事先約定好的,自己無需再歸還。而龔女士則不再認可“感謝費”的合理性:“事情的性質已經不一樣了。”
平臺:將暫停服務回爐培訓
記者在《網約車平臺用戶規則》中看到了關于“侵犯用戶財產權利”的相關規定,存在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尚未達到犯罪標準的,應承擔以下違規責任:盜取、騙取、勒索他人財物,永久停止服務。情節輕微的,暫停服務30天;車主拾得其他用戶財物后拒絕歸還,平臺予以警告,警告后仍拒不歸還的,平臺可暫停服務至其歸還;車主拾得其他用戶財物后,歸還時索要不合理費用,平臺予以警告,警告后仍拒不歸還的,平臺停止對車主提供服務,并可以從違規車主賬戶扣除不合理費用返還乘客。
對此,該網約車平臺相關負責人稱:“對于乘客糟糕的服務體驗,我們感到非常抱歉。經了解,乘客下車后把錢包遺落在后座,并贈予司機感謝費,要求其將物品送還。根據平臺規則,司機撿拾物品必須歸還,并且不得索要不合理歸還費用。”
目前,司機已經將所有費用退還給乘客,同時也將暫停服務進行回爐培訓。
網友聲音
ZheNG:我也有過打網約車手機掉車上了,司機也是要求給油費,還好只給了一百。
南燭:這個網約車司機是沒偷沒搶,但行為跟敲詐有什么區別,而且這不是小數目,報警警察肯定會管的。
小郭:大部分人還是善良的,上次我搭網約車落下一張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好晚了才想起來聯系司機,司機第二天給我送到我下車的地方就走了。
饒玲:上個月從長沙火車南站打網約車回星沙,也把包落在車上了,趕緊打平臺服務電話,司機就在原地等著我,我好感動。世上還是好人多,感恩。
律師
司機存在惡意侵占財物行為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也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因此,本事件中3000元感謝費用結合退還難易程度,明顯超出必要費用范疇。其次,如果失主陳述屬實,拾得人還存在惡意侵占遺失款的行為,依據刑法規定還涉嫌侵占罪。并且本事件還是發生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運輸合同本來就有對乘客財物有安全保障的附屬義務,因此拾得者的系列行為都于法無據,應當糾正。
原標題:乘客遺失錢包,司機索三千元"感謝費"還拿走五千元現金
轉自:大眾網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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