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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任康
大眾報業記者 周艷 楊學瑩
近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工商管理局印發《山東省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下稱《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賃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參照使用。按照規定,自7月1日起,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在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時應當提供該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閱讀。
主要有以下特點:
突出雙方當事人信用。《示范文本》前言第四條指出,“簽訂本合同前,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對方提供本人(企業)信用記錄信息的,對方應積極配合予以提供”。通過本人(企業)信用記錄信息的披露,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作參考,有利于維護合同的穩定性。
保護承租人的知情權。《示范文本》明確要求出租人寫明房屋的詳細位置、建筑面積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確房屋權屬狀況、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來源證明。通過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權屬瑕疵和隱瞞房屋真實現狀情形發生。
出租人不得單方面上調房屋租金。《示范文本》第四條約定:本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內單方面提高租金。強調了對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負法律責任和義務的界定,使得房東和租客處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權利,有利于住房租賃關系的規范和穩定。
居住人數和禁止性規定。《示范文本》第二條約定: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實際居住人的信息,并及時將變動情況告知出租人。單間居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應當符合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陽臺、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群租亂象,便于逐步完善租賃人口信息大數據,為住房長效機制建設奠定基礎。
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可享受有關公共服務。《示范文本》規定,住房租賃合同訂立后3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門窗口備案外,還可以通過手機、電腦進行網上備案,快捷又方便。當事人持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以及居住落戶、義務教育、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務。《示范文本》專門提出,出租人應積極配合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承租人,申請辦理居住落戶、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就業服務、社會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務。
明確房屋使用安全。《示范文本》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擅自改變房屋內部規劃布局且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承租人要按照規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同時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設施設備(如燃氣、電器等)安全使用說明書,主要包括房屋使用說明書、燃氣設施及用氣設備安全使用說明、用電設施及主要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說明、其他設施設備安全使用說明。
明確房屋修繕和責任主體。房屋使用過程中,若出現維護、維修、賠償等問題,《示范文本》第六條對租賃雙方進行了責任的公平劃分,避免和減少了在維修主體和費用承擔方面的爭議。
此外,《示范文本》還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租賃雙方續約、提前終止租約、租賃相關費用承擔、轉租轉借及住房裝修及第三方損失等問題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房租賃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住房租賃企業提供服務成交等租賃方式。《示范文本》的電子版可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工商管理局門戶網站下載。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