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魯晚報濟南5月22日訊(記者 崔巖 馬云云 實習生 溫珊) 22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為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提供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掃黑除惡、打擊邪教組織活動、鼓勵和支持承包地向專業大戶流轉等案件案情。其中,周某等31名被告人重大社會案中,涉案人員周某被判7項罪名,追繳非法所得共計2383萬余元。
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趙國濱介紹,2005年以來,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楊某、周忠某、于某等人,通過毆打他人、聚眾斗毆等方式,在泰安市岱岳區房村鎮形成了以周某為組織者、領導者,楊某、周忠某、于某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吳某、李某、趙某、施某、劉某、鄭某等人為組織成員的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層次分明,分級管理,在組織內,周某被成員尊稱為“大老板”,楊某被稱為“二老板”,于某被稱作“翻譯官”。該組織成員以周某的意志為全體成員的規矩,組織成員對周某須絕對服從。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周某親自指揮、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結伙,攜帶鋼管、鎬把等工具,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在泰安市岱岳區房村鎮、徂徠山舊寺等地,實施敲詐勒索、毆打他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致1人重傷,2人輕傷,7人輕微傷。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還通過強行收取過路費、偷逃砂資源稅費、非法開采河砂、插手民間糾紛等非法手段聚斂錢財,嚴重擾亂、破壞了當地的河砂稅費稽查管理秩序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新泰市人民法院對該組織首犯周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包庇罪7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二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被告人楊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犯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被告人周忠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于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沒收個人財產八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所得23038029.71元繼續追繳。
另外,22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向社會通報了《關于為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提供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意見》,該《意見》在廣泛調研和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出臺,為我省打造鄉村振興的齊魯樣板保駕護航。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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