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濟南訊 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于健全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財產損失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并按資產損失金額大小嚴格落實處理措施。
《通知》明確,資產損失根據金額大小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一般資產損失為損失對應的資產價值在50萬元(不含)以下;較大資產損失為損失對應的資產價值在5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不含)以下;重大資產損失為損失對應的資產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
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誡勉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5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30%的績效年薪。
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解聘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辦理。
按照《通知》,責任追究處理原則上按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單位(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企業資產損失調查,必要時可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級及以下企業的資產損失調查可視情委托企業組織實施。
記者 付玉婷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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