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月起 ,患者可以先用血再獻血了。5月15日,記者從市中心血站了解到,為加強醫療用血費用報銷管理規定,更好地維護無償獻血者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依據《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日前青島市衛生計生委制定下發了《無償獻血者及其親屬用血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
據了解,新政策中的變化比較大。比如獻血者本人及其親屬醫療用血:累計獻血量≥1000毫升的,本人可終身享受報銷全部的醫療用血費用,并且不受其親屬用血報銷的影響。也就是說只要獻血者,在本人及親屬沒有臨床用血之前累計獻血≥1000毫升的,親屬等量報銷了其累計血量,獻血者本人還是終身免費用血;累計獻血量<1000毫升的 ,獻血者本人可累計報銷不超過五倍獻血量的醫療用血費用。獻血者的親屬醫療用血,報銷時以獻血者實際剩余血量為準 ,報銷不超過等量獻血量的醫療用血費用。獻血者的親屬報銷的醫療用血量達到本人獻血量的,獻血者本人及其親屬不再享受醫療用血費用報銷;同樣獻血者本人已報銷的醫療用血量達到或超過五倍獻血量的獻血者的親屬均不再享受醫療用血費用報銷。比如小張獻血800毫升,如果小張此前沒有用血報銷過,那他的親屬就可以等量用血800毫升報銷,但小張也不能再享受用血報銷。如果小張此前已經報銷超過5倍血量,也就是4000毫升,那親屬便不能再享受醫療用血報銷。
最重要的一點是,用血者在臨床用血后,醫療用血報銷時以醫療機構用血收費票據注明日期為用血日期,在此之前累計結余的血量和用血之日起180日內的獻血量均可用于醫療用血費用報銷,打破了以前先獻血后用血的常規,也就是說,患者可以先用血,再獻血報銷了!比如小張2018年7月1日在醫院用血400毫升,那他的親屬如果在他用血后的180天內參加獻血,就可以用來給小張報銷血費。
血站提醒,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及岳父母都可以報銷。報銷時如果是獻血者本人用血,帶獻血者的身份證和獻血證(如果別人代辦,代辦者的身份證),出院結算發票和住院明細即可。如果是獻血者在報銷范圍內的親屬用血,帶雙方的身份證,代辦者的身份證,獻血證,出院結算發票和住院明細,關系證明如果在一個戶口本拿戶口本就行,不在一個戶口本上的,用血者或獻血者需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部隊,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與獻血者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的原件,并加蓋公章,配偶帶結婚證也可以。
山東省內可以異地進行還血,無論您在省內哪個城市獻血,只要是符合獻血地血費返還條件的獻血者帶齊相關材料,可到就近血站進行無償獻血用血返還的辦理,返還政策以獻血地為準。
城市信報記者 宮巖 通訊員 臺耀麗 任霄惠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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