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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勇海 消費者楊女士通過去哪兒網手機APP購買3月28日至4月7日從北京到越南胡志明市的往返機票后,由于工作原因,她沒趕上3月28日從北京飛胡志明市的航班,便自己重新購買了一張去程機票。4月7日,她從胡志明市返回北京時,卻被航空公司告知,由于她未按機票順序乘坐去程航班,返程機票已經自動作廢。溝通無效后,她只好自己購買高價票回國。(5月1日《工人日報》) 在購買往返機票的消費者中,有楊女士這種遭遇的絕非她一個。據報道,近年來這類機票投訴正在逐漸增加。那么,到底誰該為這類乘客的返程機票買單?在筆者看來,因為去程票未用,返程票作廢,這屬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條款,甚至就是霸王條款,店大欺客。有關方面應該對此類問題予以規范。
乘客是支付了票價款的,對機票擁有所有權,有權自主支配,包括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對去程票自愿放棄。航空公司一廂情愿地剝奪乘客對返程機票的所有權,道理何在?
面對這種質疑,航空公司總會解釋:購買往返程機票價格比較低,有時甚至低于單程票價,為防止乘客購買往返票只坐單程,所以作出了“去程票未用、返程票作廢”等規定。然而,有媒體調查發現:其實少有往返程機票低于單程票價的情形。即便有乘客購買優惠的往返票只為坐單程,也表明航空公司的購票政策等制度設計有問題,使一些人有機可乘。自身制度設計“有病”,就要承擔由此帶來的后果,不宜讓乘客“吃藥”。
對于“去程票未用,返程票作廢”,航空公司、機票代售方是否事先履行告知義務?僅有“請按順序依次使用”是不夠的,若告知不具體不醒目,責任便在航空公司與機票代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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