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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全媒體記者 于紅靚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4月20日發布關于落實《關于持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的通知》(以下簡稱4·18《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前通知中的“新購住房”、“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套數”等作出了詳細界定,并明確,經適房、限價房、拆遷(征收)安置房等的取得和上市交易,不受4·18《通知》限購和限售政策限制。此外,通知規定,自2018年4月19日起,購房人購房需先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新購住房界定標準
網簽備案時間為準 針對4·18《通知》中“在本市范圍內(七區三市)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規定,此次通知給予了詳細界定,新購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8年4月18日之前(含4月18日)的,不受4·18《通知》限購和限售政策限制。
而此處所提到的《不動產權證書》包括《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產權證書;“上市交易”包括買賣、交換、贈予。
限購套數以區域內
已登記和網簽為準 4·18《通知》中提到,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包括高新區)范圍內,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區三市,下同)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員均不擁有本市戶籍,下同),限購1套住房;對在上述區域內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上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補交、補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不予認可。
此次通知,對“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套數”、“限購”等做出了界定。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員擁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員均不擁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家庭。而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住房時居民家庭在4·18《通知》住房限購區域內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住房套數為準,根據4·18《通知》,住房限購區域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包括高新區)。
同時明確,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另外,4·18《通知》所稱“限購”包括通過購買和受贈方式取得住房。
通知明確,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視為本市居民,購房時應提交軍官證或士兵證(原件)和在本市服役的證明(原件)。因在外地服役將本市戶籍遷出的現役軍人,視為本市居民,購房時應提交軍官證或士兵證(原件)和原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
本市戶籍居民考取外地大專以上院校,其戶籍遷移至外地院校集體戶的,視為本市居民,購房時應提交學生證(原件)、集體戶口本人頁(原件)和原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
形成交易尚未網簽
及時報備不受限制 據悉,4·18《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正式執行,但對在此之前已經形成實際交易、未辦完相關手續的住房,給出了辦理時間。
通知中,對符合《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要求,且在4·18《通知》實施前已形成實際交易尚未完成網簽備案的商品住房,由售房單位在2018年4月28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報備明細(包括商品住房的認購協議、認購單,購房發票、稅控收據、非稅控收據和資金支付憑證等),經報備的商品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對符合《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及《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要求,且在4·18《通知》實施前已經形成實際交易尚未完成網簽備案手續的二手住房,由買賣雙方持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和交易證明材料(房屋買賣協議及住房維修資金繳納證明或購房貸款審批證明或首付款收據)在2018年4月28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報備,經報備的二手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鏈接 今后購房需提供《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4·18《通知》明確,自2018年4月19日起,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購買住房前,購房人應先持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青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領取并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后,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在西海岸新區、嶗山區、城陽區、高新區購買住房前,應持上述材料到擬購住房所在區不動產登記機構領取并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后,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買住房前,應先持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等材料按上述規定到擬購住房所在區不動產登記機構領取并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后,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對符合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另外,政策執行期間,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應提供《購房資格查驗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服務時應當收取《購房資格查驗證明》原件,并留存備查。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