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島城發布了 《關于轉發魯人社規<2018>1號文件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通知》。文件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去企業掛職、參與項目,離崗創新創業,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據介紹,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創新創業期間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和成果等,可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獎勵、項目申報、評先樹優等的重要依據。
去企業掛職參與項目
《通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事業單位可采取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項目合作的方式,參與研發平臺建設、開展創新項目合作、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簽訂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協議,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也可簽訂協議,約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知識產權保護事項。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及協議變更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和工資待遇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半年以上,由企業出具年度考核意見,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人員的考核結果。
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
《通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兼職創新,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在確保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組織實施。經批準兼職創新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單位簽訂三方協議,依法依規對兼職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安排、績效考核、兼職收入、福利、社會保險、保密義務、知識產權歸屬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經批準在職創辦企業的,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企業應當簽訂協議,依法依規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自愿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的,應當由本人書面提出申請,經事業單位同意后,事業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和在職創辦企業意向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查核實不影響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的,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批準后,辦理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手續。
離崗創新創業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單位應當與其訂立離崗創業協議,就離崗創業事項、離崗期限、社會保險、保密、收益分配、知識產權、成果歸屬、離崗期滿返崗工作相關事宜、違約責任處理、發生爭議處理等內容進行約定。離崗創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期間保留人事關系,發放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人事檔案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保管,工齡連續計算。離崗創業期滿后,接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同意可相應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年。首次辦理離崗創業時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離崗創業期限可延長至退休。離崗創業期間,事業單位不得以離崗創業為由解除其人事關系。
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依法繼續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離崗創業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所需經費,由事業單位和離崗創業人員協商確定。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執行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人員的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檔次的,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占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考核優秀比例,符合相應條件的,給予表彰獎勵。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決定離崗創業人員停止創業,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相關規定處理。
離崗期滿可返回本單位
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或期滿愿意返回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的,應提前30日向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工作,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相應變更聘用合同。離崗創業人員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如遇撤銷、合并、轉制等改革,應當書面通知離崗創業人員返回參加改革。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自愿流動到企業,本人提出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辦理相關手續。承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工程和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事業單位同意后,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意向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不影響離崗創業的,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 (舉辦單位)批準后辦理離崗創業手續。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辭去領導職務的,可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國家和省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離崗創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根據《通知》規定,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型崗位”),并按崗位設置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細化創新型崗位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平。創新型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事業單位應當與創新型崗位聘用人員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內容應當符合創新工作實際,明確合同期限、崗位職責要求、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知識產權保護等條款。
事業單位可設立流動崗位
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型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于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型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創新型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
事業單位可以設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創新人才兼職,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專業技術一級二級崗位人才。事業單位可按規定為流動崗位聘用人員發放勞務費。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內容、時間、要求、條件、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可以申請異地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等待遇。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可以聘用單位名義申報科研項目、資金資助、榮譽表彰、獎勵等。聘用協議終止或解除的,項目和資金等留歸項目申請單位。省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山東事業單位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創新、應聘到創新型崗位和流動崗位,由其從事創新創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工作補助和相應的住房補助。(半島客戶端記者)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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