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3月29日消息 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島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新辦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實施,為進一步明確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條件標準,加強職工生育保險經辦管理,近日又出臺了《關于實施《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明確生育保險待遇準入條件
為進一步加強基金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可持續運行,對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新辦法規定“在本市從業1年以上,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足額繳費的;連續繳費期間因故中斷不超過2個月并及時補繳的,可以計入連續繳費期限”,《通知》進一步明確,職工在生育前用人單位應為其在本市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1年以上,期間補繳的月數累計不能超過2個月。對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新辦法規定的畢業當年度參加生育保險的各類學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等其他符合政策人員,《通知》進一步明確,必須持相關材料到各區市社保經辦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明確生育醫療費結算及生育津貼等申領規定
《通知》規定參保職工到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進行妊娠診斷、檢查、分娩、流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結婚證和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合法生育證明材料等,刷卡確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資格。
生育津貼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計發,發放方式為按月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本市生育津貼計發標準,并規定參保職工應于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15日,單位或個人持社會保障卡、出生醫學證明、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合法生育證明原件及《參保單位職工生育津貼審批表》等材料,到參保所在區市的社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
明確用人單位繳費責任
為切實保障生育職工權益,《通知》中規定對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中斷或為該職工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未達到一年以上,造成參保職工無法享受相應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市社保局工傷與生育保險待遇處有關負責人提醒生育保險參保單位,要及時按照規定為職工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免影響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明確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管理
社保經辦機構對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應堅持首診負責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三個目錄和服務協議,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廣大參保人可撥打市人社部門咨詢熱線12333,或關注“青島12333”微信公眾號對政策進行咨詢了解。
通訊員 張強 記者 孫貼靜
[編輯: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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