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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段續 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對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十分必要。 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并鞏固發展。但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監察體制機制存在著明顯不適應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監察范圍過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沒有做到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
監察沒有全覆蓋,就總會有人心存僥幸、缺乏戒懼。“只要退居二線就能躲進‘避風港’”“‘邊緣’領域的違規行為不會被盯著,很安全”“在國企中吃點喝點拿點不會有事”“從嚴治黨只針對領導干部,和普通人關系不大”……小節失察,易生大亂;小錯不糾,終釀大禍;小貪不懲,必成巨蠹。
天下大事,必做于細。實現監察全覆蓋,就是要“橫向到邊、豎向到底”,堵螻蟻之穴,筑千里之堤,補齊“牛欄關貓”的短板,將監察的震懾力貫穿于公權力運行的每個環節,有效確保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隨著監察全覆蓋局面的形成,還將持續釋放反腐永無休止符的強烈信號,讓公職人員明確意識到,執紀執法會越來越嚴、監督網只會越織越密,手握公權力必須心存敬畏、慎獨慎微,把紀律挺在前頭,把戒懼刻在心里,徹底拋棄僥幸心理,切實加強自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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