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外省或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要如何轉移?近日,山東省人社廳制定了《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以保證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順暢轉移接續。
《規程》適用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職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就業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的業務經辦。
參保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后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
(一)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
(二)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之間流動的;
(三)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
值得注意的是,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規程》規定,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的、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辦理:出具參保繳費憑證、轉移接續申請、發聯系函、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轉移基金包括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規程》明確,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此外,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后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后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在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方面,《規程》規定,參保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職業年金關系,不轉移基金。其中,在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轉出人員如存在采取記賬方式管理的單位繳費無需記實,繼續由轉入單位采取記賬方式管理;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或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時,轉出人員如存在采取記賬方式管理的單位繳費,需按規定記實后再辦理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跨省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或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之間流動時,在轉移職業年金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轉出人員如存在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情形的,需按規定記實后再辦理轉移接續;如存在職業年金補記情形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后再辦理轉移接續。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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