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的申報范圍和條件
市南區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招用經認定的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和本市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民辦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以及小微企業新招用本市戶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①2013年7月1日后,招用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和本市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按規定及時足額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于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手續后,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補繳社會保險費且不超過3個月的,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其余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②對于2011年12月1日后,用人單位已享受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按規定享受政策至期滿。
③用人單位應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
④招用原為本單位、關聯企業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應滿6個月以上。
2.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的標準
①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用人單位屬于企業性質的,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8%、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1%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屬于個體工商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2%、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1%的比例計算。如果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②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3.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的期限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招用本市戶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為1年。
4.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如何申領
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按季度申請。用人單位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到工商注冊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①《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請表》;
②《用人單位吸納就業花名冊》;
③用人單位申請補貼月份的工資支付憑證(委托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④首次申報的單位需提供營業執照及開戶許可證等材料
對申報社保補貼的用人單位,將安排工作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其中,對申報補貼5人以下的,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核查;對申報補貼5人以上的,需全部現場核查;對申報補貼20人以上的,年度內現場核查不少于2次。
資料下載:市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網:www.qdsn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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