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闞紅艷 時滿鑫 報道
半島都市報1月18日訊 2017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某銀行與在校大學生小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這是一起涉及“校園貸”的案件,最終小李承擔了還款責任。青島中院提醒廣大在校大學生,辦理“校園貸”時一定要謹慎,避免落入不法分子設下的陷阱,造成損失。
小李是青島市某高校學生,為了給學校拉贊助結識楊某,楊某要小李動員同學到銀行開立針對大學生的校園貸卡,每開立一張給其30元贊助費。2016年3月10日,小李在某銀行開立賬戶并同時開了手機銀行、網銀、網銀支付,手機預留號碼為小李使用的號碼。電子銀行業務申請表、網銀支付業務申請表中均特別提示務必保管好銀行電子密碼器,不要泄露自己的密碼。
同時,《某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約定,客戶辦理網銀支付業務,應確保向銀行提供手機號正確,客戶向銀行發送可用于支付銀行賬戶資金的動態口令,客戶須確認短信發送編號、商戶名稱和交易金額等信息與交易事項一致。同日,該賬戶轉入5500元,后又通過網銀轉出5000元。次日,通過網銀轉出500元。
2016年3月10日,通過開卡手機號在銀行平臺商城消費6000元訂購蘋果手機一部,郵寄地址為浙江某地。此后,該卡并無還款。2016年4月28日,某銀行向小李發出個人逾期貸款催收函,催收上述貸款6000元。小李稱上述貸款自己完全不知情,并稱自己辦理銀行卡時使用的手機號碼及密碼均為楊某提供。
法官提醒,一些不法分子也會利用大學生涉世不深的特點對其施以小恩小惠騙取其信任獲取相關密碼從而騙得銀行貸款,而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密碼泄露,大學生仍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面對“校園貸”,大學生們一定要謹慎行使權利,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法官說法 因自身原因信息泄露 銀行無過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園貸”案件,案外人楊某對大學生小李許以每辦理一張“校園貸”借記卡給予30元好處費,獲得大學生的信任。
在申請辦理大學生綜合貸款時,只有在小李確認對提示信息已經充分閱讀理解并同意在線簽署大學生綜合貸款協議后,銀行系統才會根據小李提供的其所在院校學歷、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判斷客戶是否符合貸款辦理申請條件,然后進行下一步操作。
否則小李無法完成貸款申請業務,即使如小李所述該貸款最終未由其使用,并稱自己辦理銀行卡時使用的手機號碼及密碼均為楊某提供,但也是因自身過錯導致個人信息泄露,所以銀行并無過錯。故小李對發生的欠款仍然要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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