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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王倩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笑笑
近日,青島市下發《關于加強困境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首次將生活在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中的困境兒童納入困境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救助。此外,建立孤兒生活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機構供養的孤兒生活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00元,社會散居孤兒生活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00元?!兑庖姟纷越衲?月1日起執行。
擴大了困境兒童保障范圍 《意見》在此前有關認定標準的基礎上,將“困境兒童”的保障范圍進行了擴大。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孤兒、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以及流浪未成年人。孤兒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含機構內集中養育的孤兒和棄嬰棄童、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困境兒童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低保家庭中的兒童,以及低保邊緣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且另一方無法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殘的健康兒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殘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是指具有青島市戶籍,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父母一方外出務工且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是指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正在流浪度日或處于流浪邊緣,流浪到本市的外地戶籍未成年人。
《意見》提出,建立和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兒童,按當地低保政策給予落實;低保邊緣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無法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殘的健康兒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殘兒童,按當地低保標準的50%給予補助。
農村留守兒童中符合困境兒童條件的納入困境兒童保障范圍,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助待遇。生活在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中的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后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基本生活費等相應福利保障待遇;年滿16周歲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學校繼續就讀的,一次性發放不低于6個月的基本生活費后,自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生活費保障待遇。要及時為流浪未成年人尋親,在此期間,由各救助機構負責其生活保障,超過3個月后,移交當地兒童福利機構。
《意見》強化了孤兒生活保障。建立孤兒生活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機構供養的孤兒生活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00元,社會散居孤兒生活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00元。
加強殘疾困境兒童康復救助 在醫療救助方面,建立和完善困境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制度?!兑庖姟芬蠼⒔∪Ь澄闯赡耆酸t療救助制度,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有機銜接,落實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提高困境未成年人醫療保障水平。將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精神、智力和腦癱(肢體)殘疾康復治療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政策范圍。對于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未成年人、重度殘疾未成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給予補貼。
此外,加強殘疾困境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對于因自身殘疾、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教育、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困境兒童,依照《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同步宜居幸福工程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給予康復救助。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不含事實無人撫養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范圍。
在教育保障方面,《意見》將困境未成年人納入教育資助體系。在幼兒園就讀的困境兒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從2017年秋季學期開始,各區(市)統一免除公辦幼兒園的殘疾幼兒、孤兒、建檔立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的保教費,對民辦幼兒園符合條件的幼兒按照同類型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予以補助。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困境未成年人,免繳課本費、作業本費和學雜費,寄宿生發放生活補助。對在高中階段學校就讀的困境未成年人發放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免除學雜費。
對于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要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
對于殘疾未成年人,要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
《意見》提出,加大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力度。困境未成年人人數比較多、比較集中的區(市)應新建或改建具有寄宿條件的公辦中小學各1所,人數較少的區(市)根據需要依托現有公辦中小學設寄宿班,力爭實現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全部住校。
此外,還提出建立完善中小學校關愛保護救助制度,每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至少配備1名心理健康輔導教師或接受過心理健康指導培訓的兼職教師,實現心理健康輔導常態化、全覆蓋。農村中小學和教學點,專門建設或結合現有功能室設立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活動室,配備圖書、計算機、電話等,為困境未成年人開展閱讀、親情聯絡等活動提供場所等。同時,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
發現疑似遭家暴強制報告 在安全保護方面,《意見》提出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安全保護制度。建立強制報告機制,相關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困境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上述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的,應及時給予表揚。
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納入孤兒安置渠道,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于未成年人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
對于監護人將困境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困境未成年人生活無著落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困境未成年人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區(市)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為了保障各項工作實施,《意見》規定要建立財力投入機制和工作隊伍,各級政府要將困境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救助工作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確保經費需求。并強化督查考核問責機制,對因關愛保護救助工作措施不落實,發生較大以上案(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區(市)和單位,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