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苑廣闊
12月27日,徐州銅山法院發出了全國首份監護權證明書。該證明書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制作和頒發,與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效力,以此證明當事人王榮崗為其47歲的妹妹王女士的監護人。(12月28日《揚子晚報》) 說到監護權,首先想到的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一般情況下,父母憑借身份證、戶口本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文書就可以證明這種監護權。但對于其他親屬關系之間的監護權,或者是通過法律判決獲得的監護權,又該如何證明呢?比如新聞中這位王先生,她47歲的妹妹因為罹患疾病,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平時主要由王先生和其他兄妹予以照顧,王先生因為照顧得最多,也就成了妹妹事實上的監護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在由王先生出面為妹妹辦理各種個人事務時,屢屢陷入需要證明“我是誰”的尷尬,有時候為了辦成一件事,需要跑很多地方,走很多程序,大大加大了辦事的成本。
為解決這個問題,王先生不惜訴至當地法院,申請法院認定妹妹王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為其監護人。他的訴求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他也就此成為妹妹得到法律認可的法定監護人,但是法院給的判決書只有一份,在辦理具體事務的時候,仍舊不夠用,問題還是沒有得到解決。而全國首份“監護權證明書”的頒發,則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有了這份如工作證大小,攜帶方便,經磨耐用,蓋有法院公章的證明書,以后再辦理相關事務,只要出示即可。
2017年7月,最高法院等15部門在《關于建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的意見》中明確,最高法院將指導地方各級法院推行離婚證明書制度,并進一步探索與民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而監護權證明書與離婚證明書類似,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制作和頒發,與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是深化家事審判改革的創新之舉,同時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感受,更加全面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體現了為民情懷,也彰顯了司法溫情。
既然被稱為“全國首份”,也就說明這樣的監護證明書在現實生活中遠未得到廣泛應用。應該還有其他人像王先生一樣,在為了證明自己是某個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上遭受各種困擾。這種“監護權證明書”顯然具有某種推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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