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潘立超 通訊員尚靜
近期氣溫驟降,寒風刺骨。平度法院通過多次執行專項行動,緊張有序地針對那些與執行法官打時間差或“躲貓貓”,平時蹤跡不定、傳喚不到、拒不履行的“老賴”展開行動,自入冬以來,平度法院執行措施不斷跟進,先后開展了三輪凌晨執行專項行動。在凌晨突襲行動中,一批“老賴”落網,一批案件得以圓滿執結。近期,平度法院同時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宣傳媒介對“老賴”們的種種不法行為進行曝光,公布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對市民普法,讓群眾懂法,讓“老賴”失去生存的土壤。
擅自處理被查封財產
2016年3月,被執行人王某龍擅自處置法院已查封財產,致使案件無法執行,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據了解,青島豐平糧油購銷有限公司與王某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曾經做出民事判決,判決王某龍賠償青島豐平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小麥款及利息共計人民幣612591.53元。王某龍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5月21日,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但王某龍并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青島豐平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龍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但王某龍仍拒不履行。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平度市人民法院查封了位于平度市明村鎮西官亭村王某龍的兩糧倉小麥共計120噸,告知王某龍查封期間允許變賣,但必須經法院同意并保留價款。執行過程中,王某龍擅自將已被查封的120噸小麥售出,價款用于償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
平度市人民法院將王某龍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至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龍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違反法律規定,變賣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2016年3月2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王某龍有期徒刑一年。
兩老賴拒不執行被判刑
2015年10月,被執行人高某財與高某波非法隱匿法院查封的車輛拒不交出,致使案件無法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對王某某與平度農民高某財、高某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做出判決,判令高某財、高某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萬元,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3320元由被告高某財、高某波負擔。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依王某某的申請,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某波名下的起亞牌轎車一輛。判決生效后,高某財、高某波未履行義務,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兩被執行人將查封的車輛轉移、隱藏,在法院責令其交出車輛時拒不交出。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決定對高某財司法拘留15日。2014年10月30日再次向高某財、高某波送達了通知書,限令3日內將查封的車輛交出,但二人仍拒不交出藏匿車輛。鑒于高某財、高某波的上述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后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8月5日,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將其批準逮捕并起訴至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財、高某波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處以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出藏匿車輛,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鑒于其當庭自愿認罪,在一審宣判前能與王某某達成和解并完全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取得申請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高某財、高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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